南丰:发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以电信网络诈骗为代表的新型违法犯罪活动持续多发高发,手段日益复杂、新骗术层出不穷,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作用,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电信网络诈骗的防范意识和法治意识,南丰县人民法院选取一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以案释法。
祁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在校大学生陷入“帮信”深坑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31日,被告人祁某某明知上线利用银行卡对非法资金进行转账,为获取报酬,仍将自己名下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卡、手机、身份证予以提供,非法获利3000元。
经鉴定,被告人祁某某提供的自己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卡于2023年3月31日资金流入金额合计1207368.07元。2023年4月1日,祁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23年4月3日退缴了全部非法获利。
裁判结果
南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祁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案发后,祁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祁某某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赔偿了上游被骗人的损失,取得了上游被骗人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参考评估意见,综合被告人祁某某的犯罪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性,对被告人祁某某可以适用缓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祁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祁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大学生群体作为网络社会的主力军,现已成为电信诈骗案件高危群体,往往是在实习、兼职过程中误入歧途,或因交友不慎在朋友的引诱下出租、出售银行卡,因法律意识淡薄、即便知晓是违法事情但心存侥幸,“工作”轻松、成本低、来钱快、对象牙塔里的学生诱惑很大。针对社会经验不足的大学生,坚持贯彻教育挽救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力争将迷途青年拉回正轨,也希望大学生们在找工作时擦亮眼睛,树立法治思维,在心中绷紧遵规守法的弦。
法条链接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胡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为办理贷款提供银行卡沦为电诈帮凶
基本案情
被告人胡某为办理贷款,在明知上游资金为违法所得的情况下仍提供自己名下一张银行卡给他人过账41万余元,并于2023年8月9日15时35分03秒在湖南省岳阳市浦发银行取款137920.10元后交给对方。
裁判结果
南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明知他人资金系违法,仍然帮助取现,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胡某协助、配合上游犯罪人转移赃款,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仍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胡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胡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网络贷款方式兴起的当下,犯罪分子往往利用需求人群的急切心理乘机而入,以办理贷款需要刷银行流水等理由,收取相关银行卡、手机卡、U盾等用于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出售、出租相关银行卡后又提供转账、“刷脸”等行为配合转移赃款的,客观上属于帮助上游犯罪分子逃避司法机关的追诉和打击。因此,切勿将自己办理的银行卡、手机卡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买卖、出借、租赁给他人,避免沦为犯罪的“帮凶”、洗钱的“工具”。
法条链接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秦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以注册为名行信息采集、出售之实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被告人秦某教会高某某等人相关操作方法,并提供了特制的“工作”手机给邓某等人用于相关操作。后高某某等人按照秦某所教的方法在南丰县莱溪乡各个村小组为村民注册激活电子医保时,将收集到的村民电话号码提供給他人,协助注册支付宝、微信、抖音、京东APP,并将上述注册账号出售给他人,累计非法获利共计11359元。在高某某等人实施上述行为并非法获利的过程中,秦某联系了南丰县莱溪乡10个行政村给高某某等人用于注册支付宝等,收取了高某某13000元“场地费”,将其中1万元交给了其上线,其本人从中获利3000元。
裁判结果
南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秦某伙同他人向他人提供、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从中获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秦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退缴了全部犯罪所得,获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秦某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七百元。被告人秦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随着社会信息化快速发展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持续增多,个人信息泄露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出售后存在极大风险。现实生活中,被害人因信息泄露被频繁滋扰,更有大量信息进入黑灰产业链,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威胁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大肆非法获取海量各类公民个人信息并转手倒卖,从中非法获利,应依法予以打击,构筑个人信息保护的“防火墙”。同时,广大群众也要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要轻易向他人透露个人社交账号及密码,不要随意添加陌生人为好友,谨防个人信息泄露。
法条链接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原文链接:http://jxgy.jxfy.gov.cn/article/detail/2024/07/id/804858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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