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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辟金融纠纷高效化解新路径 ——福州中院启动金融不良债权“预查废”机制

时间:2019-11-13 来源: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近日,某银行向福州中院批量提交了200余件信用卡纠纷仲裁案件的申请执行材料,如果全部直接进入执行程序,其中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对银行而言,化解不良债务诉讼、执行周期长的问题不能得到解决;对法院而言,将花费大量人力、物力、时间成本造成司法资源浪费。

  事实上,伴随着我国消费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小额债务金融纠纷呈现爆发态势,具有标的小、批量化、类型化的特点,由此导致此类案件大量长期积压,成为金融机构、中基层法院共同面临的难题。那么,针对小微金融不良债务纠纷,有没有良方可以减少执行“程序空转”,提升金融风险防范化解能力?

  福州中院给出了肯定的答案——

  近日,福州中院结合福州两级法院工作实践,创新引入“预查废”机制,并出台工作规程。

  “预查废”机制,是指人民法院在审查银行不良债务执行立案过程中,发现涉案债务人有他案涉执因“查无财产可供执行”已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根据申请执行材料,出具《查无履行能力》证明,金融机构凭此证明无须进入诉讼程序就可对不良债权进行核销。

  值得注意的是,《查无履行能力证明》不是《“免债”证明》!《查无履行能力证明》仅是法院提供给金融机构化解不良债务的凭证,并不代表金融机构放弃债权,债务人的还款义务也不会因此被免除,债务人应当依法、诚信履行还款义务。若他案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银行发现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将通过督促程序等方式确认债权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在开篇提到的案例中,根据某银行批量提交的200余件信用卡纠纷仲裁案件的申请执行材料,福州中院工作人员经查询两级法院终结本次执行案件数据库,发现有60余个被申请人此前已因其他债务被强制执行,且均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今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经与该银行工作人员确认,以上案件均同意适用“预查废”机制,福州中院向其出具了60余份《查无履行能力证明》之后,银行在发现有其他财产线索时,仍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福州中院创新引入“预查废”机制,对符合条件的金融纠纷进行执前过滤、简化程序,不仅极大缩短金融机构化解不良债务的周期,助推金融机构降低不良资产比例,还能避免对同一债务人不必要的重复执行立案,从源头上减少诉讼、执行案件增量,避免程序空转,快速化解不良债权,合理利用司法资源。

  

  


原文链接:https://fjfy.f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8/id/809106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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