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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司法厅 新疆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加强残疾人法律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9-11-13 来源:自治区司法厅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自治区司法厅 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加强残疾人法律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地、州、市司法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残疾人工作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推动落实《司法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司发〔2023〕2号)、《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法在身边 助残护残”活动的通知》(司办通〔2024〕55号),采取硬实措施提升残疾人法律服务水平,努力提升残疾人法律服务的精细化、精准化、智能化水平,以平等、充分、便捷的法律服务守护残疾人群体,助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残疾人法律服务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发展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弱有所扶,加强资源整合,配强残疾人法律服务力量,丰富律师、公证、法律援助、法治宣传等方面法律服务的内容和方式,不断满足残疾人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提升残疾人法治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助力残疾人共享美好生活。(二)工作目标。到2025年,形成覆盖城乡、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残疾人法律服务网络,残疾人法律服务的精准性、有效性显著增强,服务质量明显提高,残疾人平等享有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的权利得到更好实现。二、主要措施(一)完善残疾人公共法律服务网络1.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应当按照《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等建设规范要求,健全无障碍设施,为残疾人提供更加完善的无障碍服务。开通残疾人“绿色通道”,为到场的残疾人提供免预约、免排队、优先办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安排专人为残疾人提供陪同引导、手语翻译、代书代办、法律咨询等服务。各级残联应当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站)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支持。要引导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站)向残联、残疾人服务机构和特殊教育学校等场所延伸,昌吉州、昌吉市两级司法局在新疆特殊教育职业中专学校设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为在校残疾学生及教师提供法律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地、县两级残联设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选派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驻点开展工作。2.完善法律服务热线、网络功能。完善“12348”新疆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服务功能。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置残疾人法律服务座席,安排专业人员提供服务。按照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和国家信息无障碍标准,健全“12348”新疆法律服务网无障碍功能,完善语音、大字等功能,提供法律服务机构人员查询、法律服务预约上门等符合残疾人需求特点的便捷服务。司法行政机关和残联协调推动“12348”新疆公共法律服务热线与“12385”残疾人服务热线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3.优化法律服务机构助残服务。各仲裁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为残疾人参与仲裁活动提供无障碍服务,鼓励有一定规模3名以上执业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开通残疾人绿色通道,结合所提供的服务内容提供无障碍服务。(二)提升残疾人法律援助服务能力4.降低残疾人法律援助门槛。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落实法律援助法关于通知辩护和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相关规定,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将残疾人社保、困难救助、医疗康复、生活照料及教育、就业、劳动权益保障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经济困难残疾人的界定标准为残疾人收入低于所在地最低人均收入的2倍,对重度残疾人申请人探索开展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5.优化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协作机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残联要建立健全残疾人法律援助对象信息共享机制,积极推进实现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管理系统与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对接、实时共享,方便快速核查残疾人法律援助申请信息。法律援助机构要根据残疾人需求提供无障碍设施设备和服务,帮助书写困难的残疾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材料,为行动不便的残疾人提供上门服务、电话服务或者远程网络服务等助残服务。6.提高残疾人法律援助质量。法律援助机构要优先指派有办理残疾人案件经验的法律援助人员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对残疾人法律援助案件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为行动不便的残疾人提供上门服务、预约服务、电话服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残联、社会组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服务规范要求,为残疾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要综合运用庭审旁听、案卷检查、征询司法机关意见和回访受援人等措施,实行残疾人法律援助案件全流程监控评估。(三)开展残疾人公益法律服务活动7.发展法律服务专门力量。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会商残联结合实际,共同挖掘和培育1至2家擅长残疾人法律服务的机构,培养一批专业法律服务人员。自治区司法厅会同自治区残联在各地推荐的基础上,向司法部推荐法律服务专业机构和人才,发挥专业机构和人才专业优势,合力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8.开展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残联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每年共同组织开展一次线下“法援惠民生·关爱残疾人”等公益法律服务活动,组织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村(居)法律顾问、公证员、司法鉴定人深入乡村、社区和残疾人家庭,就近为残疾人提供劳动就业、婚姻家庭、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一站式”免费法律咨询服务。支持律师作为“第三方”协助处理残疾人信访诉求,参与化解信访积案、重复信访治理、信访重大问题处理等工作,及时提供法律意见。9.开展助残志愿法律服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加强与残疾人联合会的沟通协调,建立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协作机制,共同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开展残疾人法律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设立志愿服务窗口,鼓励有条件的法律服务机构开展志愿法律服务。各级残联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协作,及时掌握残疾人群体在法律服务方面的特殊需求,探索采取个性化定制方式提供志愿法律服务,推广菜单式服务,实现供需双向互动、精准匹配。(四)全面落实残疾人各项优惠减免政策10.推行公证服务费用减免制度。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对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办理关系民生基本公证服务项目清单中相关业务的,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50%;对80岁以上残疾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的,免收公证费;行动不便的重度残疾人申请上门服务的,免收上门费。11.落实相关法律服务费用减免规定。认真落实法律援助法有关规定,落实司法鉴定、公证与法律援助衔接工作文件精神,对进入诉讼程序的法律援助案件残疾受援人,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根据案情情况减收或者免收受援人的公证费、鉴定费。鼓励各地结合实际,依法依规出台更多对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价格减免政策。指导、支持有条件的法律服务机构探索扩大残疾人法律服务费用减免范围。(五)加强残疾人普法宣传工作12.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残联要坚持“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认真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把残疾人权益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列入本单位年度普法责任清单,加强残疾人工作者、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法治教育,把普法深度融入残疾人法律服务全过程、各环节。13.开展残疾人法治宣传活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残联要在“12·4”国家宪法日、“宪法宣传周”、“民法典宣传月”、“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重要节点,深入残疾人康复机构、托养机构、福利企业、特殊学校等场所,根据不同类别残疾人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法治宣传活动,有效提升残疾人法治素养和依法维权能力,努力培养残疾人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思维和行为习惯。(六)发挥专业委员会作用14.探索成立残疾人权益保障专业委员会。自治区和各地(州、市)司法行政机关指导本级律师协会发挥残疾人法律服务专门力量,探索成立残疾人权益保障专业委员会,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实践活动,强化理论研究,开展专业知识和实务技能训练,提升残疾人公益法律服务专业化水平。三、组织保障(一)加强统筹协调。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残联要加强协同配合,健全信息共享,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提高服务质量,协力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见效。(二)加强队伍建设。司法行政机关支持残联加强公职律师队伍建设,更好发挥公职律师参谋助手作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残联要定期组织开展交流培训,加强法律专业知识、残疾人相关知识的讲解,提升残疾人法律服务能力和专业化水平。(三)强化宣传引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残联要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多形式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对残疾人事业发展、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部署,深入挖掘残疾人法律服务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会同残联推荐残疾人法律服务专业机构和人才名单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请于2024年9月20日前报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联系电话:自治区司法厅 0991-2956443联系电话:自治区残联 0991-480008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8月26日


原文链接:http://sft.xinjiang.gov.cn/xjsft/gzyw/202409/7fe115c7c5f84fcba547e245b6ba459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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