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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亲情不“缺席” 赡养不“欠费”

时间:2019-11-13 来源: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敬老养老,本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赡养费纠纷却时有发生。近日,平安区法院受理了一起赡养费纠纷案件,维护了家庭和谐稳定,保障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吴奶奶出生于1939年,现已85岁高龄,婚后育有3子3女。各子女间达成一致协议轮流照看其生活起居。但因产生家庭矛盾,次子王某拒绝赡养吴奶奶,也不支付赡养费,吴奶奶无奈将次子王某起诉至平安区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父母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应当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原告吴奶奶已85岁高龄,丧失劳动能力,其成年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所以吴奶奶要求被告王某支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赡养费的数额,结合本案中吴奶奶的患病情况、需要程度、当地生活水平、子女的赡养能力等因素,法院酌定吴奶奶每月生活所需赡养费为3000元。现因吴奶奶明确仅要求次子被告王某承担支付赡养费义务,且仅要求其支付赡养费的六分之一,法院判决被告王某每月向吴奶奶支付赡养费500元。本案判决后,王某没有上诉,并按月向吴奶奶支付赡养费,双方关系也得到了缓和。

  

  这起赡养费纠纷的妥善解决提醒着广大子女们,赡养老人不仅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平安区法院将继续坚守司法公正的防线,积极化解各类家庭矛盾,为构建和谐社会、传承敬老爱老的良好风尚贡献力量。让每一位老年人都能在温暖的亲情与坚实的法律保障中,安享幸福的晚年。

  

  

  

  


原文链接:http://qhgy.qhfy.gov.cn/article/detail/2024/09/id/810382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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