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调解化纠纷 温情化解暖人心
2024年8月中旬,乌兰县人民法院收到原告马某、刘某的民事起诉状,马某、刘某均请求被告才某给付欠款。经了解沟通,二十年前原告马某将其所有的37只绵羊出售于被告才某及其丈夫,同时向被告马某及其丈夫提供借款4000元,后经催要给付羊款一万余元,剩余货款及借款均未给付,多年来原告马某电话催要,但被告拒不接听电话拖延至今。原告刘某在乌兰县经营花卉基地,被告才某多次以赊账方式从原告处购买花卉,共计赊欠四千余元,同时被告从原告刘某处借款9000元,但被告才某均拒绝向原告刘某支付欠款,原告马某、刘某无奈诉至法院。
收到案件后,乌兰法院第一时间启动诉前调解程序,特邀调解员多次电话联系被告才某,但均以各种理由拖延不予配合,根据原告提供的居住地查找未果,后经多方打听得知被告才某在德令哈市经营火锅店。9月2日,法官助理协同特邀调解员前往德令哈市查找才某,但被告仍以各种理由不予配合,也拒不提供居住地。后立案庭法官多次联系被告才某,并根据案件事实向其释明法律规定及诉前调解的优势。9月4日上午,经电话通知,被告才某主动到乌兰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参与调解,调解过程中被告才某认为其与前夫已离婚,欠付马某的债务不应由其承担,后法官参与指导调解,向被告才某释法明理,耐心劝解,最终原、被告就四起案件均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部分欠款,该案件的成功化解,不仅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而且让双方当事人深切地感受到了司法温暖和人文关怀。
今年以来,乌兰县人民法院主动融入辖区社会综合治理格局,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深入推进多元解纷工作。同时配强特邀调解员力量,不断加大案件诉前调解力度,在引导和疏导端持续发力,确保矛盾纠纷在诉前得到有效化解,有效降低了诉讼增量,切实增强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下一步,乌兰县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发挥特邀调解员力量,持续推进诉前调解工作,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有效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
原文链接:http://qhgy.qhfy.gov.cn/article/detail/2024/09/id/810481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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