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建议公安注销3人驾照,为啥?
是的,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是不能开车的!
然而在现实中
被宣告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仍可能依然持有机动车驾驶证
这就给道路安全、公共安全
带来了风险隐患
针对社会管理漏洞
鄂州中院发出了一份特殊的司法建议
01应该注销却没有注销的驾驶证
日前,鄂州中院在梳理全市近几年审理的宣告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案件时,发现存在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仍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
经过进一步排查发现,一部分被宣告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监护人对于法律权利上应该有所限制的范畴认知不够,没有主动申请注销驾驶证。特别是,因为精神疾病被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监护人稍不留意,被监护人就有可能开车上路。
另一方面,交管部门也无法获取该类人员信息,执法过程中对该类群体的驾驶资格管理、人身风险监管就会处于被动的局面。
02一封特殊的司法建议
为从源头把好驾驶人参与道路交通活动的准入关口,最大限度消除安全隐患,近日,鄂州中院向鄂州市公安局交管局发出《关于加强对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资格管理的司法建议书》。
该司法建议书从“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发出申请注销提示”“强化驾驶证申请审验”等3个方面提出建议,旨在助推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驾驶资格规范管理。
“3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机动车驾驶证已完成注销工作,今后,我市公安机关与法院将根据司法信息共享机制,完善驾驶证注销工作。”收到司法建议书后,鄂州市公安局交管局高度重视并及时办理,回函表示,将强化驾驶证申请审验,与鄂州中院密切沟通协作。
03建立司法信息共享协作机制
除了机动车驾驶证以外,被宣告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有没有可能持有医师资格证、教师资格证等其他证书?
如果该类人员能继续从医、继续教书,同样存在社会管理风险。为此,鄂州中院规范申请确认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案件的审理程序,制发“一书一表”,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中的59种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13种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纳入其中,立案时,要求申请人勾选被申请人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医师资格证、教师资格、法律职业资格等各类资质及职业证书信息,以便人民法院掌握情况,提示申请人依照规定申请注销相关证照。
与此同时,鄂州中院、鄂州市公安局交管局共同签署了《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机动车驾驶人司法信息共享协作机制合作备忘录》,就健全信息排查共享机制、完善驾驶证注销机制、建立联合宣传机制等内容予以明确,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助力提升鄂州社会治理水平。
原文链接:http://hubeigy.hbfy.gov.cn/article/detail/2024/09/id/812332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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