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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先锋|女子发现丈夫出轨 肆意辱骂他人被诉

时间:2019-11-13 来源: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开栏词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法院调解化解矛盾纠纷是履行法定职责、公正高效定分止争的一种重要方式。张军院长强调,“调解工作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为此,现专门开设“调解先锋”专栏,持续推出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以调解等方式多元解纷的好做法、好经验,旨在为各级人民法院及办案人员提供借鉴参考范例,引导持续更新司法理念,以“如我在诉”的意识,换位思考、将心比心地做深做实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特别是在基于“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小额借贷纠纷、“低头不见抬头见”的物业纠纷、相邻纠纷,“姻亲和血亲关系”的家事纠纷、亲属之间的纠纷等案件中多做调解工作,在遵循自愿原则的前提下,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既解“法结”又解“心结”,为建设更高水平平安青海、法治青海作出司法贡献。

  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和名誉权,二者没有高低之分,但是言论自由也需要遵纪守法,如果一个人行使言论自由时,侵犯了他人名誉权,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呢?近日,城东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名誉权侵权案件。

  案情回顾

  原告王某系某公司销售人员,其与被告李某在工作中相识并交往,而被告李某妻子无意间在丈夫手机上发现丈夫出轨,当即火冒三丈 ,遂通过短信、微信辱骂王某为“小三”,并向王某家人及其同事私信发送侮辱性言论,被告李某也因和原告产生矛盾,对其进行辱骂,原告不堪其扰,遂将李某夫妻二人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并赔礼道歉。被告李某妻子却认为其所发内容虽偏激,但均为事实,且其未向公众散布,不构成侵权,故拒绝向原告王某道歉。

  审理经过

  

  受理案件后,法官仔细翻阅卷宗,与原、被告联系了解事实经过,本着案结事了人和的工作原则开展调解。调解中,法官情法并重,耐心向被告妻子进行释法说理,无论被告妻子的言论是否属实,均已超出了法律赋予公民言论自由的必要界限,对原告的名誉权造成了损害,需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法官告知被告妻子申诉自己的权益一定要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同时,法官耐心开解双方、化解心结,引导双方互谅互让,最终,双方达成和解。

  法官说法

  原告王某和被告李某长期保持婚外关系,二人行为违反公序良俗,有悖社会公德。但李某之妻应通过合法、正当的渠道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不能以受到伤害为理由肆意侵犯他人名誉权,否则仍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原文链接:http://qhgy.qhfy.gov.cn/article/detail/2024/09/id/813763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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