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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何自力减刑一案

时间:2019-11-13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年娄底监狱减(死)字第13号

  

  罪犯何自力,男,1979年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红安县人,住湖北省红安县城关镇王家畈社区古城小区小康路东22-1号201室。现押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2000年12月28日因犯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2020)鄂11刑初3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何自力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0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103万元,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529.78万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20.3074万元。被告人何自力不服,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1日作出(2021)鄂刑终1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鄂11刑初31号刑事判决。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2年3月28日起至2024年3月27日止,2022年5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何自力缓期执行两年先后在湖北省红安县看守所、湖北省黄州监狱、湖北省蔡甸监狱执行,期间均无故意犯罪,有湖北省红安县看守所、湖北省黄州监狱狱政管理科、湖北省蔡甸监狱狱政管理科提供的证明。自2023年6月1日进入娄底监狱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4年02月表扬1次,并余35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自力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8月6日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10/id/814596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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