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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周某峰减刑一案公示

时间:2019-11-13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江苏省浦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340号

  罪犯周某峰,男,1986年3月20日出生,江西省湖口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二监区服刑。

  2018年3月6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621刑初18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周某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6年8月25日起至2029年8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追缴赃款人民币1853689.11元,退赔相应被害人。扣押在案的保健品、文件资料、电脑、手机、U盘等物品均予以没收。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6日作出(2018)苏06刑终134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对该犯的量刑部分,以罪犯周某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五千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6年8月24日起至2028年8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8月23日交付执行。2021年11月5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1刑更283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28年3月23日止)。

  罪犯周某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1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追缴赃款人民币1853689.11元,退赔相应被害人,部分履行5万元。2024年6月19日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载明终结(2018)苏06刑终134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某峰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9月26日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23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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