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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专业机构申请增补进入“海南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备案名录”候选委托的公告

时间:2019-11-13 来源:天涯法律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为规范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工作,促进对外委托工作公开、公平、高效,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动态增补对外委托专业机构进入“海南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备案名录”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备案候选的条件

  (一)鉴定、评估机构申请备案的基本条件

  1.具有经营鉴定评估等业务的法定资质、能独立出具鉴定评估文书,机构成立时间3年以上、2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2.专业机构入册申请遵循属地原则,海南省内同类专业机构低于10家的省外依法注册的专业机构除外,但申报时需提供已在注册地法院或其上级法院备案候选的证明材料。

  3.不接受以分支机构名义申请备案,依法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设立的会计审计分支机构除外。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固定的专职从业人员,有良好的业绩和依法纳税记录,有与开展鉴定评估等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5.书面承诺自愿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行业规范和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海南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及相关规定。

  6.已在《海南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备案名录》中的专业机构不再重复申报,但专业机构资质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对相关资质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进行更新并报送相关书面材料,未进行更新的,一经发现将暂停6个月司法委托业务。

  (二)暂不接受拍卖机构入册申请。

   二、资质要求

  (一)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及环境损害类鉴定机构:应具备司法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司法鉴定资质。

  (二)工程造价机构:应具备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7名(含)以上,有良好的业绩和依法纳税记录,专业人员在海南省内缴纳社会保险。

  (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具备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省外检测机构应符合《海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琼建质监[2016]274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

  (四)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具备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安全鉴定备案证书。

  (五)建设工程设计机构:应具备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乙级(含)以上资质证书。

  (六)会计审计机构:应具备行业主管部门颁发或备案的会计审计资质且有7名(含)以上注册会计师(省内的分支机构可以申请),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还应具备财政部、证监会联合颁发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

  (七)资产评估机构:应具备行业主管部门颁发或备案的相关资质证书和材料且有5名(含)以上资产估价师,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的还应具备财政部、证监会联合颁发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证书》。

  (八)价格评估机构:应具备行业主管部门颁发或备案的相关资质证书和材料。

  (九)土地房地产评估机构:从事房地产评估的应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贰级(含)以上资质证书,从事土地评估的应具备在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相关材料。

  (十)保险公估机构:应具备保监会颁发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资质。

  (十一)矿业权评估机构:应具备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颁发的矿业权评估机构资质。

  (十二)测绘机构:应具备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丙级(含)以上测绘资质证书。

  (十三)海事检验机构应:具备经营范围为船舶和海上实施检验、船舶修理检验、建造工程检验或其他海事检验类业务的《营业执照》且有验船师或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的船舶检验、设计与制造、轮机管理或相关海事专业的工程师。

  (十四)海事评估机构:应具备经营范围为船舶评估、船损评估、货损评估、海洋工程评估、港口工程评估、海洋资源评估或其他海事评估类业务的《营业执照》且有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的相应资质证书的从业人员。

  (十五)其他类别鉴定评估机构:如涉及机动车、产品质量(应具备CMA资质)、知识产权、食品药品、园林林业、动植物品种等范围的机构均应具备行业颁发的相应资质。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机构不得申请报名

  (一)主要负责人或实际出资人在执业经营中因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职业资格评定过期的。

  (三)被法院从现有对外委托专业机构名录内除名,以及被除名机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设立的机构,自被除名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

  四、机构申请报名需提交材料

  凡自愿申请进入“海南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备案名录”的专业机构,应当填写并提交以下材料。提交的材料及装订顺序如下:

  (一)海南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申请书》、《承诺书》(见公告附件)。

  (二)企业或社团法人机构营业执照副本、专业资质证书及复印件,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执业资格和主要业绩,年检文书及复印件。

  (三)获相关行政部门或行业协会奖励的证书复印件。

  (四)相关资质证明因行政机关审核、换证等原因未予发放的情况信息,须出具上述单位的书面有效证明。

  (五)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

  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原件将予以现场审核,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如与事实不符,存在虚假信息,一经查实,则将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五、审核程序

  审核工作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分初审、复审、公示和公告四阶段进行,同时通过抽查、走访和面谈等方式对申请机构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一)初审阶段:对申请机构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全面核实,重点审查其机构资质、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等。

  (二)复审阶段:将初审符合条件的专业机构名单发送海南省各法院、本院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及主管部门核实申请机构的违法、违规惩戒信息并征询相关评价。

  (三)公示阶段:将复审入围的机构名单在天涯法律网,接受社会各界广泛监督。

  (四)公告阶段:将择优选取的资质水平高、职业道德佳、服务质量优、社会信誉度高和经营管理规范的机构在上述网站予以发布。

  六、现场报送材料的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

  专业机构可随时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申报材料,申报完成后,集中统一审核,审核时间另行通知。

  材料报送地点: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北副楼706房。

  

  专业机构申请书.doc

  

  海南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承诺书.doc

  

  联系人:姚磊

  (0898)66962339

  


原文链接:https://www.hicourt.gov.cn/news/zonghegonggao/show-335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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