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政策法规网!
政策法规网

首页

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公告启事 >正文

罪犯刘思强减刑一案

时间:2019-11-13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南监狱减(无)字第80号

  罪犯刘思强,男,198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惠东县人,住广东省惠东县安墩镇白沙村委召双村3号住宅。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2016)湘11刑初36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刘思强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2日作出(2016)湘刑终4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6月23日起,2020年8月1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思强,自2020年8月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能较好的遵守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及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截止2023年9月共记表扬5次,并余545分。原判财产刑判项没收个人财产100000元,此次履行没收财产2000元。根据该犯情形,减刑间隔期(2020年8月19日-2023年9月30日)已从严十三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思强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4年2月2日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10/id/8145953.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政策法规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政策法规网 zcfgw.org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69940054,010-80447989,监督电话:1727675229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huanbaofzxczx@163.com  客服QQ:2834255374 通联QQ:340473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