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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陈三保减刑一案

时间:2019-11-13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雁南监狱减(无)字第10号

   罪犯陈三保,男,197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新化县人,住湖南省新化县白溪镇大兴村湾塘院1组02号。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2日作出(2019)湘13刑初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三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由被告陈三保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汪华莉经济损失共计40000元(已支付)。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2019年6月1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三保系作案时系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病犯(癫痫导致精神障碍)、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2019年7月29日调入雁南监狱服刑。自2019年7月入监以来,因患癫痫所导致精神障碍,系病犯,不能参加正常劳动,但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能较好的遵守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能服从安排。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共折计表扬7次,并余250分。原财产性判项:赔偿金40000元,现已全部履行完毕。根据该犯情形,减刑间隔期已从严一年五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老病残认定审批表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三保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4年8月23日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10/id/814594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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