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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严敦峰减刑一案

时间:2019-11-13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年郴州监狱减(无)字第25号

  罪犯严敦峰,男,199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现在湖南省郴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3日作出(2020)湘01刑初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严敦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2020年9月25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箱包加工机手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截止2024年1月,累计考核分折表扬六次余25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严敦峰予以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7月31日

  

  附:罪犯严敦峰卷宗材料共1卷2册。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10/id/814589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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