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度部门决算公开
目 录
第一部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表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二:收入决算表
表三:支出决算表
表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表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
表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表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表九: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23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二、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三、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2023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情况。
五、2023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决算情况
六、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七、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八、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1.审理法律规定的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商事、行政一审案件。
2.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移送疑难、重大案件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需要由本院审理的刑事、民商事、行政等一审案件。
3.审理不服下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和裁定的二审上诉案件。
4.审理本院决定提起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抗诉再审案件。
5.复核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不上诉的一审刑事案件。
6.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事案件。
7.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核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
8.依法受理和审查刑事、民商事、行政申请再审案件和减刑、假释案件,处理来信来访。
9.依法办理发生法律效力的民商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的执行事项,以及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中有关财产部分的执行事项,办理法律规定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事项。
10.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和执行工作。
11.负责审判工作的调查研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以及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答复。
12.依法审理国家赔偿案件。
13.指导全区下级人民法院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鉴定人员以及司法行政人员。
14.指导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工作。
15.指导全区各级法院“两庭”建设、装备管理和财务管理的业务工作。
16.负责本级及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法医、通讯、计算机等技术管理工作。
17.统一领导并组织全区司法警察的装备训练工作。
18.对全区法院系统法官一级以下的法官进行任职、续职、晋职资格培训,以及其他专项任务培训。
19.广西法官学院对全区法院系统法官(一级以下的法官)进行任职、续职、晋职资格培训以及专项业务培训。主要包括一是预备法官职前培训(初任法官培训),针对法官助理和书记员通过考试准备担任法官的人员的培训,要求脱产培训时间满2个月;二是续职培训,在职法官培训每年每人20天,法院其他干部培训15天;三是晋级培训,法官等级晋级的培训,法官等级分五级,各等级培训时间不等,每年每人15天至30天;四是新的法律法规颁布实施的培训,每次新的法律法规颁布实施,都要进行法官全员轮训;五是负责组织国内法官教育培训和开展涉外法官研修,接受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法官学院委托培训;六是组织学术研讨和负责其他有关法官培训工作。
20.北海海事法院管辖广西区所属港口、水域、北部湾海域及其岛屿和水域,以及云南省澜沧江及湄公河等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的海事、海商案件。
21.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是我国大西南通道上的专门法院,管辖范围为与铁路运输有关的刑事、民商事纠纷案件及发生在南宁市地铁范围内的刑事案件;2018年5月1日起受理以自治区本级、南宁市本级行政执法部门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2021年11月1日起在保留原管辖案件基础上,新增受理以下类型案件:一是跨地级市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件;二是在南宁市(市辖区)范围内由自治区公安厅森林公安直属一、二分局管辖的破坏环境资源领域刑事及相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三是全区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四是自治区公安厅机场公安局(南宁吴圩国际机场公安局)侦查的刑事案件;五是经会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跨行政区划办理更适宜的、指定管辖的其他案件。
22.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从2015年1月1日起,南宁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管辖南宁市、柳州市城区内发生的公路、铁路、航空运输及多式联运合同纠纷和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23.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从2018年5月1日起,南宁铁路运输两级法院集中管辖南宁市、柳州市部分行政案件。其中,中院管辖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南宁市人民政府、柳州市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南铁法院管辖自治区政府组成部门及南宁市政府组成部门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柳铁法院管辖柳州市政府组成部门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
2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法〔2022〕206号)和自治区党委编办《关于成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南宁国际商事法庭有关事项的批复》(桂编办复〔2022〕81号),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南宁国际商事法庭于2022年9月16日正式揭牌成立,从2022年10月1日起,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南宁国际商事法庭受理广西区范围内的应由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和不服基层人民法院一审的涉外民商事案件的上诉案件;广西区范围内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以及其他应由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广西区范围内的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审查案件;广西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部门决算单位构成表
预算单位编码 | 单 位 名 称 | 说明 |
112 |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汇总上报 |
112001 |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本级 | 单户上报 |
112002 | 广西法官学院 | 单户上报 |
112003 |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机关服务中心 | 单户上报 |
112004 | 北海海事法院 | 单户上报 |
112005001 | 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单户上报 |
112005002 |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 | 单户上报 |
112005003 | 柳州铁路运输法院 | 单户上报 |
第二部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表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二:收入决算表
表三:支出决算表
表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表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
表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表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表九: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收入决算表》《支出决算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细化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细化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
上述报表详见附件(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报表)。
第三部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23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一)本部门2023年度总收入45,970.07万元,其中本年收入41,857.89万元,较2022年度收入决算数增加2212.59万元,增长5.06%。收入具体情况如下:
1.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40,444.87万元,为自治区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较2022年度决算数增加29.92万元,增长0.07%,主要原因是增加新录入人员经费、正常晋级晋档的工资费用及相应增加的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五险一金等导致2023年年初部门预算同比增加583.93万元,增长2.19%。全年追加调整经费13,193.28万元,同比减少554.01万元,下降4.03%。两者综合后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决算收入较2022年有所增加。
2.其他收入1,413.03万元,为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之外取得的收入。如: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补偿款等。较2022年度决算数同比增加1,365.67万元,主要原因是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收到铁路法院转制移交补偿款1,367.33万元。
3.上年结转和结余4,112.18万元,为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较2022年度决算数增加819.50万元,主要原因是2022年部分项目资金支出进度较慢,按规定列支结转到2023年继续使用。
(二)本部门2023年度总支出45,970.07万元,其中本年支出41,294.86万元,较2022年度决算数增加2,212.59万元,增长5.06%。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1.公共安全支出34,980.10万元,较2022年度决算支出数增加1,526.51万元,增长4.56%。主要原因是根据审判法庭和智慧法院建设需求相应增加审判法庭和智慧法院建设经费。公共安全支出主要用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本级和下辖6个预算单位为保证日常运转发生的基本支出和为完成各项审判执行工作任务、保障法院事业发展而发生的项目支出。如根据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补贴标准等安排的人员经费支出、按自治区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安排的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培训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日常办公经费支出以及用于智慧法院建设、全区法院助理法官招录、全区法院遴选员额法官、网络运维、物业管理、法治宣传等方面的项目支出。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814.30万元,主要用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本级和下辖6个预算单位按国家规定缴纳的养老保险、职业年金以及发放离退休人员工资津贴补贴、离退休人员管理方面的支出。较2022年度决算数增加248.36万元,增长6.96%。主要原因是退休人员增加较多且生活补助标准提高,从而增加离退休人员工资津补贴、死亡抚恤金以及离退休人员管理方面费用支出。
3.卫生健康支出1,005.87万元,是根据自治区统一规定,按规定的比例计缴的医疗保险。较2022年度决算数减少82.52万元,下降7.58%。主要原因是退休人员增加,在职人员工资总额有所下降,从而减少医疗保险费的支出。
4.住房保障支出1,494.59万元,主要用于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等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较2022年度决算数减少40.75万元,下降2.65%。主要原因是退休人员增加,在职人员工资总额有所下降,从而减少住房公积金支出。
5.年末结转和结余4,675.20万元,为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较2022年度决算数增加560.98万元,主要原因是将2023年部分资金列支结转到2024年使用,增加了年末结转和结余。
二、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39,826.59万元,较2022年度决算数增加29.92万元,增长0.07%。其中:基本支出22,015.62万元,项目支出17,810.97万元。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27,251.59万元,支出决算为39,826.5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46.14%。
(一)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支出决算为15,375.09万元,年初预算为13,406.50万元。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追加了2022年度绩效考评奖金结算经费,以及新增招录人员工资绩效、通讯补贴、物业补贴等,从而增加了行政人员的经费支出。行政运行主要用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本级和下辖6个预算单位为保证日常运转发生的基本支出,如根据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补贴标准等安排的人员经费支出及按自治区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安排的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培训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二)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支出决算数为14,398.91万元,年初预算数为6,646.39万元。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年中追加2022年统筹诉讼费项目经费预算6,850.00万元。一般行政管理事务主要用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本级和下辖6个预算单位为完成审判执行工作任务、保障司法事业发展而发生的项目支出。如用于办案差旅费、业务培训、办公用房和设备维护修缮、设施设备更新购置等方面的项目支出。
(三)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机关服务(项)支出决算为214.11万元,年初预算数为220.47万元。机关服务主要用于机关服务中心正常运转所需的人员经费、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支出。
(四)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支出决算为517.12万元,年初预算数为485.50万元。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根据案件审判工作实际,追加安排办案业务经费。案件审判业务经费主要用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本级和下辖4个预算单位对刑事、民事、商事、行政、执行等案件审判执行活动的支出。
(五)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两庭”建设(项)支出决算为1,472.51万元,年初预算数为15.95万。决算数大于预算数主要原因是根据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建设进度情况,追加安排“两庭”建设经费。“两庭”建设支出主要用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本级和下辖4个预算单位审判法庭建设、人民法庭建设及附属配套建设等支出。
(六)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事业运行(项)支出决算为489.09万元,年初预算数为392.80万元。决算数大于预算数主要原因是年中追加事业单位绩效工资。事业运行主要用于广西法官学院为保证日常运转发生的基本支出,如根据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补贴标准等安排的人员经费支出、按自治区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安排的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培训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七)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支出决算为1,045.00万元,年初预算数为0万元。决算数大于预算数主要原因是年中追加广西法官学院二期工程建设经费。
(八)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行政单位离退休(项)支出决算为611.44万元,年初预算数为501.31万元。决算数大于预算数主要原因是行政单位退休人员变动以及离休工资变动引起的。行政单位离退休支出主要用于法院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工资津补贴及离退休人员管理方面的支出。
(九)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支出决算为2.87万元,年初预算数为2.70万元。决算数大于预算数主要原因是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变动以及离休工资变动引起的。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主要用于非参公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工资津补贴及离退休人员管理方面的支出。
(十)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支出决算为1,907.82万元,年初预算数为2,004.30万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主要用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本级和下辖6个预算单位缴纳单位在职职工单位养老保险金。
(十一)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支出决算为957.74元,年初预算数为1,002.14万元。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主要用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本级和下辖6个预算单位按规定应缴纳的职业年金。
(十二)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死亡抚恤(项)支出决算为334.43万元,主要用于按规定开支的病故人员遗属的一次性抚恤金,该项支出年初不安排预算,由各部门根据实际支出情况追加经费预算。
(十三)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支出决算数为841.80万元,年初预算数为893.07万元。行政单位医疗支出主要用于法院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根据自治区统一规定,按规定的比例计缴的医疗保险。
(十四)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支出决算数为39.29万元,年初预算数为36.57万元。事业单位医疗主要用于非参公事业单位根据自治区统一规定,按规定的比例计缴的医疗保险。
(十五)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
员医疗补助(项)支出决算数为114.84万元,年初预算数为117.67万元。公务员医疗补助主要用于北海海事法院和柳州铁路运输法院等区直非驻邕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按照属地政策规定的比例计提编入年初预算的医疗补助支出。
(十六)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其他
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项)支出决算数为9.94万元,年初预算数为23.01万元。反映除行政单位医疗、事业单位医疗、公务员医疗补助以外的用于行政单位医疗方面的支出,主要为工伤保险支出。
(十七)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支出决算数为1,494.59万元,年初预算数为1,503.21万元。住房公积金支出主要用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本级和下辖6个预算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为职工计缴的住房公积金等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
三、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20,079.27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8,885.13万元;公用经费3,130.49万元。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一)工资福利支出17,894.97万元,主要用于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等支出。年初预算数为15,851.8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12.89%,决算数大于预算数主要原因是追加了2022年度机关奖励性补贴(结算部分),新进人员工作,正常晋级晋档的人员工资及公车、通讯、物业补贴等,并将预发区直机关绩效考核奖金和法院司改绩效奖金纳入工资发放,从而增加了工资福利支出。
(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990.16万元,主要用于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等支出。年初预算1,102.25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89.83%,决算数小于预算数主要原因是根据实际需要报自治区财政厅同意后将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调整用于工资福利支出。
(三)商品和服务支出3,130.49万元,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福利费、劳务费、工会经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和办公设备购置费等支出。年初预算数3,144.7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9.55%,决算数小于预算数主要原因是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压减公用经费支出。
四、2023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情况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度没有政府性基金支出。
五、2023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决算情况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度没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
六、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3年度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共计278.17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62.45%,比上年决算数增加53.03万元,增长23.55%,主要原因是疫情防控转段后,因公出国(境)、国内公务接待增多。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11.22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247.38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19.58万元。
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支出11.22万元,同比增加11.22万元。增长的主要原因是2023年根据工作需要,经报自治区批准,派员参加最高人民法院组团前往香港执行研修交流任务和我院组团出访越南、老挝等东南亚国家而产生因公出国(境)费。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247.3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61.76%,同比增加25.52万元,增长6.37%。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52.17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4.85%,主要用于新购置执法执勤用车2辆,比2022年增加26.08万元,主要原因是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新购置执法执勤用车为2辆,比2022年增加1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195.21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56.50%,比上年减少0.56万元,下降0.29%。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厉行勤俭节约过紧日子有关部署,进一步压减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该费用主要用于机要文件交换、因公务出行以及开展业务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2023年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本级及6个所属预算单位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88辆,平均每辆2.22万元。
(三)公务接待费支出19.5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43.60%,比上年增加16.30万元。该费用主要用于与最高人民法院、兄弟省(市、自治区)相关单位交流工作情况以及开展业务活动发生的接待用餐支出。增加原因是疫情防控转段后,到我院开展公务活动批次及人数增加较多。据统计,2023年国内公务接待381批次,1809人次,同比增加316批次、1430人次,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
七、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2023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3,068.44万元,比年初预算数减少76.35万元,降低2.43%。比上年决算数增加38.79万元,增长1.28%。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新录用人员增加,相应增加了其他交通费用、工会经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费用等支出。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2023年政府采购支出总额9,983.13万元,其中:货物类支出3,300.82万元,工程类支出1,617.14万元,服务类资金5,065.17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5,887.03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58.97%,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2,059.21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20.63%。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23年12月31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共有车辆88辆,包括:副省级领导干部用车5辆、机要通信用车3辆、应急保障用车4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67辆、离退休干部用车5辆、般公务用车4辆;单位100万元(含)以上专用设备52套。
八、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一)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财政预算绩效管理要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对2023年度103个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开展绩效自评,共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7,810.97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总额的100%。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7,810.97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0万元。从评价情况来看,通过对照年初制定的绩效目标,较好地完成了项目申请时设定的各项绩效项目,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二)部门预算中项目绩效自评结果。
1.项目绩效自评总体情况。
在绩效目标执行过程中,我院严格按照项目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及时跟踪项目绩效目标进度,掌握目标完成情况,绩效目标项目资金及时支付。经我院对照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自评,103个项目均评为一等等次,占项目总数比例100%。
2.部分重点项目绩效自评情况。
“审判执行办案业务经费”项目自评情况:根据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项目自评得分为100分,评级为一等,项目调整预算数为405.85万元,执行数405.85万元,完成预算的100%。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以能动司法助推平安广西、法治广西建设,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本级2023年受理案件18352件,审结、执结16296件,审判质效不断提升,为推进全区法院审判工作现代化,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广西篇章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三)自评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预算绩效监控有待进一步加强。主要是预算绩效监控工作抓得不够实,导致个别时间节点预算执行进度不够均衡。
(四)下一步改进措施。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将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加强预算编制管理,严格预算执行管理,细化项目内容。强化预算绩效管理,进一步完善本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充分利用绩效评价结果,更好地开展部门预算管理工作。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自治区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专用结余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 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自治区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自治区本级各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上述报表详见附件。
原文链接:https://gxfy.gx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10/id/814759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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