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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罪犯吴争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的决定公示

时间:2019-11-13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情况公示

  (2024)苏0991刑更12号

  

  罪犯吴争,女,199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因吴争尚在哺乳期,其本人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吴争确属在哺乳期,本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现予以公示。公示期间为2024年10月22日至10月24日。

  如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反馈意见在公示期满前提交或邮寄至本院(地址:盐城市亭湖区赣江路22号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庭)。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13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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