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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邱新润减刑一案

时间:2019-11-13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雁南监狱减(无)字第34号

  罪犯邱新润,男,199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惠东县人,住广东省惠东县白花镇田屋村委兴福村。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2016)湘11刑初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邱新润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0元。判决后,被告人邱新润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2日作出(2016)湘刑终422号刑事判决,驳回邱新润的上诉,维持对上诉人邱新润的判决。刑期自2018年4月13日起,2020年7月2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邱新润系主犯,2020年8月19日调入雁南监狱服刑。自2020年8月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能较好的遵守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 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度监狱积极改造分子加10分。截止2024年3月31日,共折计表扬8次,余181分。原财产性判项: 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执行367.18元, 并下达终结本案执行裁定。根据该犯情形,减刑间隔期(2020年8月19日)已从严一年七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邱新润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4年8月23日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10/id/817092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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