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龙涛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雁南监狱减(无)字第1号
罪犯龙涛,男,198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人,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武陵社区湖天正清路370号。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日作出(2018)湘12刑初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龙涛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龙涛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9日作出(2019)湘刑终2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9月10日起,2019年10月2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龙涛系有吸毒史,自2019年10月29日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12月共计表扬9次,并余583分。该犯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有财产执行终结裁定书。狱内月均消费441.41元,生活卡余额4111.42元。根据该犯情形,减刑间隔期为2019年10月至2023年12月,已从严一年两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涛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4年6月16日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10/id/817092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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