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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管双喜减刑一案

时间:2019-11-13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雁南监狱减(无)字第20号

   罪犯管双喜,男,197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祁东县人,住湖南省祁东县官家嘴镇雷阿塘村8组。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5日作出(2016)湘04刑初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管双喜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管双喜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6日作出(2017)湘刑终1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2018年10月1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9月7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刑更74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管双喜系主犯,自2020年9月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能较好的遵守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2022年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5分。截止2023年12月共计表扬9次,并余 238.5 分。该犯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裁定终结执行。根据该犯情形,减刑间隔期已从严3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管双喜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4年8月23日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10/id/817092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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