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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私自开小号构成违约 看法院如何判?

时间:2019-11-13 来源:天涯法律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近年来,随着直播行业的兴起,主播公司化成为一种常态,如果主播在合约期内却另外开小号直播构成违约,到底该如何承担责任呢?近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主播私自开小号构成违约的案子,依法做出判决并做出司法解释。

  2022年8月,武明(化名)与海南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某视频号平台通过线上合作签约形成合作关系,合作期至2024年1月5日。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武明均正常在与公司签约的账号直播。2023年2月起,武明在原账号直播的同时,另开小号直播。公司以武明违约开小号、未完成公会任务为由,拒付武明2023年2月、3月的直播视频分成。武明遂将公司诉至法院,要公司求支付直播视频分成13544.65元,公司反诉武明要求支付违约金80000元。

  海南一中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解除原告(反诉被告)武明与被告(反诉原告)公司的直播合作关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武明支付2023年2月、3月直播分成4063.4元;驳回武明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公司反诉请求。

  司法解释

  争议焦点一:原、被告之间的合作关系是否应解除。

  本案原告、被告在庭审中,均表明同意解除合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案涉合作关系可以解除。

  争议焦点二: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未发放的2023年2、3月分成13544.65元。

  双方达成合作关系需同意某平台的《重要须知》,在合作中只可以与1个机构用户绑定合作关系。根据双方提交的两聊天记录显示,被告一直在告知原告开小号的违约行为,且要求原告回归原来的视频号直播,原告均不予理会。庭审中原告也自认其存在开小号的行为,该行为已经违反了《重要须知》中明确载明的上述事项。根据被告庭审中表示,若原告完成公会任务,可获得的主播收益为打赏流水×56%,然原告未完成任务,仅能获得打赏流水×20%至打赏流水×30%。原告既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完成了公会任务,亦存在开小号的行为,其违约在先。然其也确实存在一定的直播量,根据被告阐述,一审法院予以认定被告应将打赏流水×30%,即4063.4元(13544.65元×30%)作为分成支付给原告。对原告超出该部分的诉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三:武明是否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80000元。

  公司在庭审中表明该违约金系大概的可得利益损失。其主张违约金计算方法并未扣除其在剩余合同期间应当投入的经营成本,亦未考虑剩余合同期的经营风险;且剩余合同期间较长,公司完全可以通过引进、培养其他同类主播以减少武明结束合作后所造成的损失,但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以及必然产生的实际损失情况,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鉴于双方之间并未明确约定该损失,且公司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损失的存在,因此对于公司诉求的该部分损失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评析

  此案主审法官表示,主播作为新兴职业群体的代表,在追求自身发展的同时,应充分认识到与运营公司合作所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在正常运营视频号的情况下主播有权根据约定获得相应的分成款,如消极运营则应根据双方的约定进行处理。运营公司如提前终止合同并向主播主张违约金时,应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在剩余合同期间应当投入的经营成本、剩余合同期的经营风险以及必然产生的实际损失情况,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原文链接:https://www.hicourt.gov.cn/news/zhongjifayuan/show-335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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