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狩猎引起的行政处罚案
近年来,一系列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筑起野生动物保护“安全网”。但仍有不少公民法律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打起野生动物的歪脑筋,最终酿成大错、自食苦果。
非法狩猎,是“刑”还是“罚”
2023年3月14日,邢某某为了食用,携带捕抓工具到文昌市捕抓鸟类2只,其准备离开现场时被文昌市公安局民警抓获,邢某某未能在现场提供狩猎证及相关手续。经文昌市公安局森林分局立案查处后,查实邢某某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未构成犯罪,遂将该案件移交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查处。根据司法鉴定中心关于2只鸟类动物物种等问题的鉴定意见书,证实邢某某所猎捕的2只鸟类动物为白胸苦恶鸟,核定价值总计人民币600元。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于2023年11月1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邢某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处2只鸟类价值(600元)4倍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贰仟肆佰元整(2400元)。邢某某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催告后,邢某某仍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
非法狩猎,不“刑”也要“罚”
法院认为,邢某某于2023年3月14日在文昌市猎捕2只白胸苦恶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邢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有讯问笔录、辨认照片、辨认笔录、案件合议记录、司法鉴定意见书等相关证据相互佐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该行政处罚决定已送达给邢某某,邢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因此,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邢某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如下事项:对邢某某处以人民币2400元的罚款。由本院执行。
非法狩猎,或“刑”还加“罚”
在非法捕猎行为中,若捕猎的野生动物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会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若捕猎的野生动物仅属于普通野生动物,则可能会涉嫌非法狩猎罪。就非法狩猎罪而言,行为人违反狩猎法规,触犯任意1个“四禁”(禁猎区、禁猎期、禁用工具、禁用方法),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价值1万元以上,或者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均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广大市民朋友应以案为戒、遵纪守法,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爱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发现针对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原文链接:https://www.hicourt.gov.cn/news/jicengfayuan/show-335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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