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返还起争议 当庭履行化纠纷
近日,德令哈市人民法院结合“彩礼新规”,成功调解了一起涉彩礼返还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甲男与乙女经人介绍相识后订婚,甲男向乙女给付彩礼15万元,乙女回礼2万元。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仅2个月左右,因双方感情不和处于分居状态,甲男遂向法院起诉请求乙女返还彩礼15万元。
受理案件后,原、被告双方对彩礼返还数额分歧较大,承办法官本着妥善化解矛盾、一次性实质解纷的理念,充分听取双方意见,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彩礼数额、实际使用情况、双方经济水平以及民间习俗等因素,向双方当事人摆事实、核证据、讲道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庭返还原告6.5万元彩礼。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已办理婚姻登记且共同生活,一方提出返还彩礼的案件。通常情况下,对于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般不予支持。但给付彩礼的目的除了缔结婚姻,还有建立稳定的家庭关系。因此,除了办理婚姻登记并长期稳定地共同生活外,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及是否孕育子女等也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虑因素。
此案中,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时间不长且未孕育子女,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彩礼数额、彩礼实际使用等情况,结合民间习俗,酌情确定女方应返还男方部分彩礼并无不当。故法官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组织双方对彩礼返还数额达成调解。该案件的圆满解决是德令哈市人民法院坚持新时代“枫桥经验”,践行“督促当庭履行、实现案结事了”理念的生动缩影。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时间、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有无孕育子女、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判断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可以参考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等事实,并结合当地习俗确定。
原文链接:http://qhgy.qhfy.gov.cn/article/detail/2024/11/id/817445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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