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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的消费支出应认定为彩礼吗?

时间:2019-11-13 来源: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引言:司法实践中,涉彩礼纠纷案件数量近年呈上升趋势,关于哪些财物属于彩礼、彩礼该不该返还的问题是司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就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彩礼认定范围、彩礼返还原则、诉讼主体资格等问题予以规范。

  案情摘要

  赵某与李某经人介绍相识、相恋。恋爱期间,赵某向李某赠送手表一块、黄金项链一条,并在李某生日当天以微信转账方式转账1314元。在相处过程中,李某认为双方性格不合,提出分手,双方结束恋爱关系。赵某要求李某返还恋爱期间的转账及礼物,李某不愿,赵某诉至法院。

  审理结果

  承办法官仔细查阅卷宗,耐心与双方进行沟通。对于案涉款项,赵某主张他是以结婚为目的对李某的赠与,现在李某提出分手,赵某觉得咽不下这口气,要求必须返还所有款项;李某认为是双方恋爱期间对方主动转账送礼示爱所花费的,并且自己在恋爱中也付出很多,要求全部返还对她并不公平。

  了解到双方的真实想法后,承办法官遂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通过明事理、通情理、讲法理的方式,耐心地做双方思想工作,向双方解释在恋爱过程中的转款应根据时间节点、金额大小、消费水平等综合判断其性质。

  最终经过法官耐心释法,双方均有所触动,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李某一次性返还赵某手表及项链的价款8000元。

  法官提醒

  彩礼是男女双方按风俗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由一方给予另一方的财物。但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财物、礼金及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彩礼。比如恋爱期间情侣之间请客吃饭、旅游、娱乐等的消费支出,分手后赠予一方是不能要求返还的,比如恋爱期间的红包、转账,那些具有特殊意义的“520”“1314”等红包转账,应当认为是维系双方感情的必要支出或双方的共同消费,一般也不需要返还。


原文链接:http://qhgy.qhfy.gov.cn/article/detail/2024/10/id/817279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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