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孙某钧假释一案公示
罪犯孙某钧,男,1989年12月1日出生,江苏省江阴市人,大学本科教育文化,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十四监区服刑。
2021年6月22日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281刑初32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孙某钧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九百四十五万三千五百二十六元整;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整;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10月15日起至2025年10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整,扣押在案的职务侵占违法所得人民币九百一十七万四千七百二十六元整,发还被害单位;扣押在案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七万八千八百元整,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23日交付执行。
罪犯孙某钧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2024年7月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五万五千元、没收违法所得二十七万八千八百元、退还违法所得九百一十七万四千七百二十六元均已履行。
社区矫正机构矫正环境评估意见为孙某钧可适用社区矫正。罪犯再犯罪可能性为一般,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某钧予以假释。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17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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