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政策法规网!
政策法规网

首页

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公告启事 >正文

罪犯孙某钧假释一案公示

时间:2019-11-13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江苏省金陵监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24〕苏金狱假建字第1号

   罪犯孙某钧,男,1989年12月1日出生,江苏省江阴市人,大学本科教育文化,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十四监区服刑。

   2021年6月22日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281刑初32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孙某钧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九百四十五万三千五百二十六元整;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整;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10月15日起至2025年10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整,扣押在案的职务侵占违法所得人民币九百一十七万四千七百二十六元整,发还被害单位;扣押在案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七万八千八百元整,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23日交付执行。

   罪犯孙某钧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2024年7月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五万五千元、没收违法所得二十七万八千八百元、退还违法所得九百一十七万四千七百二十六元均已履行。

   社区矫正机构矫正环境评估意见为孙某钧可适用社区矫正。罪犯再犯罪可能性为一般,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某钧予以假释。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4年11月14日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1750.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政策法规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政策法规网 www.zcfgw.org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69940054,010-80447989,监督电话:1727675229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huanbaofzxczx@163.com  客服QQ:2834255374 通联QQ:340473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