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监狱管理局(海南省戒毒管理局) 关于对罪犯姜宗玉暂予监外执行立案的公示
罪犯姜宗玉,男,1952年5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海南省澄迈县人,户籍所在地为海南省澄迈县,住海南省澄迈县。罪犯姜宗玉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附带民事赔偿共计人民币55521元。刑期执行自2020年12月28日起至2030年12月26日止。被告人姜宗玉不服,提出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罪犯姜宗玉于2022年10月5日入监服刑,于2022年12月8日调入海南省三亚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
2024年9月2日,海南省司法医院对罪犯姜宗玉作出《罪犯病情诊断书》,病情诊断为:1.脑梗死后遗症(肢体瘫痪);2.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3.多处压疮。
2024年11月19日,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海南省三亚监狱的提请意见,建议我局依法作出决定。同日,海南省三亚监狱向我局提请对罪犯姜宗玉暂予监外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现将上述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2024年11月21日至2024年11月23日。
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间届满前,将书面意见提交或邮寄至我局(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新大洲大道292号,邮编:571100,电话:0898-65785620、65785611)。
海南省监狱管理局(海南省戒毒管理局)
2024年11月20日
原文链接:http://justice.hainan.gov.cn/xxgk/0400/202411/t20241120_37715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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