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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司发〔2024〕74号 关于同意蔺志伟等2人担任公司律师的批复

时间:2019-11-13 来源:自治区司法厅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各有关单位:

  蔺志伟等2人申请担任所在单位公司律师申报材料收悉。依据《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同意蔺志伟等2人担任所在单位公司律师。

  1.蔺志伟            新疆亚新煤层气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魏  宁             巴州财睿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自本机关批复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工作证。

  特此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4年11月12日

  


原文链接:http://sft.xinjiang.gov.cn/xjsft/tzgg/202411/d7daa879e3f04927999e089f4516e2fa.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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