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均减刑公示
时间:2019-11-13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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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南狱减建字第2047号
罪犯张均,男,1972年7月22日出生,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九监区服刑。1998年11月因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7年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1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19年11月13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6刑初15号刑事判决,以张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张均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4日作出(2020)苏刑终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于2021年3月5日向罪犯张均送达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6日交付执行。
罪犯张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2月、2022年6月、2022年11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2021)苏06执130号之一裁定终结本次执行。鉴于该犯系毒品再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张均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17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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