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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司法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考核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9-11-13 来源:贵州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浏览量:

  中央在黔直属有关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各相关企业,各市(州)司法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以下简称“两公律师”)2020年度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核原则

  对全省“两公律师”的年度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考核对象

  凡持有贵州省司法厅颁发的公职律师工作证书、公司律师工作证书,且在职在岗的“两公律师”都应当参加考核。

  三、工作职责

  (一)中央在黔直属单位、省直党政机关、省级人民团体、省属国有企业“两公律师”的考核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后报送省司法厅备案。

  (二)市(州)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试点民营企业“两公律师”的考核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后报送各市(州)司法局备案。

  (三)贵安新区“两公律师”的考核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后报送贵阳市司法局备案。

  四、考核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情况;

  (二)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数量和质量方面的情况;

  (三)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四)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五)受到行政奖惩、行业奖惩、行业外奖惩的情况;

  (六)所在单位要求的其他事项。

  五、考核等次

  “两公律师”的考核等次是所在单位对其2020年度执业表现的总体评价,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评定标准参照中华全国律协《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执行。

  “两公律师”执业不满三个月的或2020年度参加脱产学习、培训的、因病暂停执业的,均应当参加考核,但不评定考核等次。

  六、考核方式

  (一)“两公律师”应当撰写本人2020年度执业情况总结,总结直接写入《公职(公司)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1)里的“本人述职”一栏,不再另交总结。

  (二)各单位负责组织对本单位“两公律师”2020年度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

  (三)各单位应当在5月31日前将“两公律师”的考核结果汇总表(详见附件2)一份,连同《公职(公司)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纸质版,一式三份)和律师工作证书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在两公律师工作证书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各市(州)司法局的备案汇总情况于6月12日前报省司法厅。

  七、其他事项

  (一)“两公律师”因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所在单位应当暂缓对其考核,待有调查处理结果后再行确定。因故暂缓考核未能在5月31日前报送备案的,所在单位出具说明。

  (二)“两公律师”不按规定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所在单位应当责令其限期参加考核。逾期仍不参加考核的,由所在单位直接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结果。考核被评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所在单位应当在备案时提交相关说明。

  (三)“两公律师”已不在原单位工作的应当由原单位收缴其律师工作证书,并及时报送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考核中遇到的问题,可与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联系。

  联系人:吴刚,0851-85559015

  附件: 1.公职(公司)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docx

  2.公职(公司)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汇总表.xlsx

  贵州省司法厅

  2021年4月13日


原文链接:http://sft.guizhou.gov.cn/xwzx_97/gggs/202104/t20210415_678270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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