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加飞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德山监狱减(死)第13号
罪犯张加飞,男,198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桃源县人,住湖南省桃源县浔阳街道天成花园小区3栋701室。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7日作出(2021)湘07刑初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加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5日作出(2022)湘刑核8337198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2年4月14日起至2024年4月13日止,2022年5月1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加飞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箱包加工针车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至2023年连续两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22年7月至2024年4月因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先后64次获奖励分;2022年9月至2023年12月因超额完成当月基本劳动定额任务先后13次获奖励分。考核截至2024年3月共获表扬3次,并余603.1分。2024年4月12日,桃源县看守所及桃源县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出具在所羁押现实情况表现说明,罪犯张加飞在所羁押期间能遵守各项管理规定,服从管理,未发现有严重违规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截至2024年4月13日,罪犯张加飞无故意重新又犯罪行为。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情况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加飞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张加飞卷宗材料共1卷1册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12/id/826517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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