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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罪犯沈佩华暂予监外执行执行公示

时间:2019-11-13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公 示

   罪犯沈佩华,男,1963年3月17日出生于江苏省常州市,公民身份号码32042119630317621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新桥镇郭塘村委沈家塘15号,现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白马公馆3幢2701室。

   2024年9月25日本院作出了(2024)苏0411刑初554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罪犯沈佩华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在交付执行过程中,常州市看守所以罪犯沈佩华患病为由不予收押。现罪犯沈佩华以患病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经查,罪犯沈佩华患肝癌复发伴两肺转移,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沈佩华暂予监外执行。

   现将上述情况依法向社会公示,如对公示内容有意见的,请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反馈。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联系人:柏法官

  联系电话: 0519-85193140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23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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