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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首份经公证的 “遗嘱执行委托合同”诞生

时间:2019-11-13 来源:广东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老人想立遗嘱将其财产遗赠给孙子,但担心其无法顺利继承,便指定律师作为遗嘱执行人。近日,江门市五邑公证处成功将江门首份指定遗嘱执行人的“遗嘱公证书”以及经公证的“遗嘱执行委托合同”送达立遗嘱人和北京市盈科(江门)律师事务所。

  老人欲将财产遗赠给孙子为防止被不当处分立遗嘱

  近日,一位年过六旬的老人打算订立一份遗嘱,将其名下的财产遗赠给其孙子。然而,因孙子尚未成年,老人担心孙子接受遗赠后财产被不当处分。为此,老人联系五邑公证处公证人员和北京市盈科(江门)律师事务所陈岳律师进行咨询。经与老人反复沟通,最终确定了公证方案,以上门办证的方式先后为老人办理了遗嘱公证和“遗嘱执行委托合同”公证。遗嘱中详细载明老人立遗嘱的理由、遗产分配方案,以及指定北京市盈科(江门)律师事务所指派的陈岳律师作为该遗嘱的执行人。通过条款的设计,充分发挥遗嘱执行人的作用,达到限制遗产被不当处分的目的。

  由于委托人身体抱恙,五邑公证处公证员彭贺超、公证员助理梁佩雯带齐摄像录音设备和人面识别设备,上门为委托人订立公证遗嘱。“遗嘱执行委托合同”由中北京市盈科(江门)律师事务所指派陈岳律师承办,并明晰了其作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公证员彭贺超及公证员助理在现场,对合同双方签署“遗嘱执行委托合同”进行公证。最终,五邑公证处为“遗嘱执行委托合同”出具了公证书。

  开创江门市公证、律师行业联动协作新模式

  “此案开创了江门市公证与律师行业联动协作的新模式。它既是北京市盈科(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首次接受立遗嘱人本人明确指定作为遗嘱执行人。同时,也是五邑公证处办理的首例立遗嘱人在公证遗嘱中明确指定律师作为遗嘱执行人的案件。”五邑公证处工作人员表示。

  据介绍,通过遗嘱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是每一个自然人所享有的权利。然而,遗嘱行为是在立遗嘱人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这意味着立遗嘱人不可能亲自实现遗嘱的内容,立遗嘱人也无法得知自己的遗嘱是否得到圆满执行。今年起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民法典构建了遗产管理人的制度框架,包括遗产管理人的产生、职责、民事责任等,为遗产管理的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指引,赋予了自然人可以在订立遗嘱时,指定遗嘱执行人的权利,以达到立遗嘱人的遗产能够得到妥善管理、顺利传承的效果。

  


原文链接:http://sft.gd.gov.cn/sfw/news/workSt/content/post_32824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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