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仲裁探索推动建设工程争议评审制度成功落地
近日,常州市仲裁协会成功处理该市首例建设工程争议评审案件。此案中,常州某大型国有企业与对方在工程造价结算期间,就材料发票税率调整后税率差额部分是否需要扣除发生争议,导致整个结算无法达成一致。按照传统诉讼程序,当事人需要将整个结算争议提交法院解决,不仅需要支付大量诉讼费用,还将耗费大量时间。通过争议评审程序,从促成双方订立争议评审协议、组成评审组、开展评审会到最终出具评审意见,全程仅用时40余天,支付评审费用万余元。当事人均表示愿意按照评审意见执行,收到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该案成功处理,标志着争议评审制度在常州正式运行。此制度将发挥以下效能:(一)合意评审与邀请评审相结合。根据国际通行做法,评审的前提即双方自愿订立评审协议,考虑评审制度在国内受众度较低,市仲裁协会可根据一方当事人评审意愿,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邀请评审函,同时撮合双方当事人协商并达成评审协议。(二)选定评审专家与推荐评审专家相结合。考虑评审程序属于非法定争议解决方式,市仲裁协会在制定评审规则时,仅规定可设立推荐性专家名册,当事人可从名册之外推荐专家名单,经市仲裁协会确认后,该专家即可成为评审组专家成员。首例建设工程争议评审案件,当事人还约定由市仲裁协会指定评审组专家成员,说明当事人对评审的接受度和信任度较高。(三)评审与仲裁、调解相结合。当事人不仅可以就评审专家出具的评审意见自主约定是否立即对各方产生约束力,还可以就具有约束力的评审意见提交仲裁确认。这种形式实现了评审与仲裁的良好贯通,赋予评审意见法律效力,甚至可以确认评审意见强制执行力。同时,评审专家可以对当事人的争议进行调解,双方可以订立调解协议。通过评审、仲裁、调解的良好结合,能够更高效、便捷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下一步,常州市仲裁委员会、市仲裁协会将继续宣传推广争议评审程序,完善各项配套制度,协助建设工程各类市场主体精诚合作、及时解纷,积极创新服务方式,深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企业纠纷解决成本,为实现常州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