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政策法规网!
政策法规网

首页

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地方法规 >正文

我省三项举措推动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

时间:2019-11-13 来源:青海司法行政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近日,省委编办会同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联合印发《关于简政放权规范大学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制定三项举措激发大学综合改革活力,破除束缚我省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

  分类施策,科学设置内设机构。根据大学不同类型内设机构特点,按照“分类管理、总量控制、区别对待、促进发展”的原则,规范设置和管理大学内设机构。从严从紧设置行政管理类和教辅类内设机构,进行总量限额管理,规定省内3所大学行政管理类内设机构不超过17个、教辅类内设机构不超过8个,二级学院行政管理类内设机构不超过4个、原则上不设教辅机构。自主设置教学类和科研类内设机构,根据大学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规模、学科布局结构和发展需求等因素,允许大学自主设置教学和科研类内设机构,体现学校特点。

  创新方法,总量管理人员编制。根据大学不同类别的人员构成情况,按照“总量控制、分类管理、自主调整、优化结构”的原则,下放编制自主调剂权,允许大学在现核定的编制总量内,结合教学需求和工作实际,合理配备大学内部教师和科研人员、教育教学辅助人员、职员等各类人员,并以年为单位,在同一经费形式的编制内进行科学调整。为最大限度保障大学教学力量,要求教学科研人员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需占学校人员总数的80%以上。同时规定,在无空编的情况下,可专项申请临时事业编制周转使用,以进一步鼓励和支持大学引进人才,提高办学水平。

  区别对待,规范管理领导职数。根据大学不同类别的内设机构特点,规范设置大学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加强岗位管理。对行政管理类和教辅类内设机构,根据相关规定,按照编制规模和职责任务,合理核定领导职数,实行总量备案管理,由大学根据实际情况统筹使用,并向省委编办备案。对教学类、科研类内设机构,体现去行政化管理要求,取消内设机构负责人行政级别,核销原核定的处级领导职数,对目前实配的处级领导干部给予3—5年过渡期逐步消化。同时规定,教学类、科研类内设机构负责人取消行政级别后,其工作层级视同处级岗位工作任职经历。

  


原文链接:http://sft.qinghai.gov.cn/pub/qhsfxzw/sfxzyw/zhdt/202105/t20210514_61851.html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政策法规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政策法规网 www.zcfgw.org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69940054,010-80447989,监督电话:1727675229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huanbaofzxczx@163.com  客服QQ:2834255374 通联QQ:340473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