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政策法规网!
政策法规网

首页

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地方法规 >正文

我为群众办实事︱祖屋置换引争议 耐心调解化纠纷

时间:2019-11-13 来源:陕西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近日,在安康市石泉县司法局两河司法所努力下,成功化解了一起邻里因祖屋置换引发的矛盾纠纷,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基层社会平安稳定。

  村民张某因建设新房需要,于2020年10月与邻居李某达成房屋置换协议,将自家生产用房27.9平方米与李某老房子27.5平方米进行置换,约定各自房屋所有权均为原所有权人所有,且与第三方不存在争议。但在张某建设房屋过程中,却遭到李某哥哥的阻拦,认为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权,并对张某进行索赔。原来李某置换的房屋属于祖屋,李某兄弟三人并未分家,李某的哥哥已于早年间转为非农业户口,搬往城里居住,李某弟弟明确表示放弃对祖屋的所有权。因双方争议较大,张某找到村委会请求调解处理,但经过多次调解李某的哥哥依然不愿让步,导致张某房屋建设进度缓慢。为切实解决这起矛盾纠纷,村调委会上报至两河司法所进行联合调处。在征求当事双方意见之后,司法所干警来到现场进行了勘查了解,进一步查证李某房屋的产权、性质、分割等问题。

  调解过程中张某认为,自己与李某达成协议时,并不知道房屋有争议,因为刚好与案涉房屋共用一面墙,为让自己新房建设顺利进行,因此提出置换意向,而且是用自己生产用房进行置换的,按照合同约定和诚信原则,李某不能反悔。李某哥哥则认为,张某与自家相邻多年,应当明知案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但在置换过程中,张某并没有与自己协商,可见存在过错,由此引发的损失应当由张某自行负责,如果张某要坚持置换,必须补偿一万元。但李某和张某均表示祖屋与李某哥哥的关系较小,如果李某哥哥坚持索赔的话,两人都不会答应。李某和张某的态度让这起矛盾纠纷更加胶着,针对这种状况,司法所干警决定采取“背靠背”的手段进行调解,进一步稳控双方情绪,利于妥善解决矛盾。

  针对张某的疑虑,司法所干警指出,虽然李某哥哥现在是非农业户口,但祖屋所有权属并未明确,应当属于李某兄弟三人共同共有财产,李某哥哥享有三分之一的所有权,张某及李某应当对李某哥哥进行适当补偿。针对李某哥哥的要求,司法所干警也指出,远亲不如近邻,虽然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出发,其应当享有祖屋部分所有权,但案涉祖屋已经老化,甚至部分垮塌,经济价值已经大打折扣,其提出的赔偿金额过高,应当适当进行调减。

  通过法治宣传教育和邻里乡情的感召,最终三方达成了一致协议,由张某一次性补偿李某哥哥1000元,并当场进行支付。一场因祖屋置换引发的矛盾纠纷就此得以化解。

  

原文链接:http://sft.shaanxi.gov.cn/yw/jcdt/44171.htm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政策法规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政策法规网 www.zcfgw.org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69940054,010-80447989,监督电话:1727675229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huanbaofzxczx@163.com  客服QQ:2834255374 通联QQ:340473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