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仁市司法局开展队伍教育整顿“我为群众办实事”之人民调解
2021年3月31日,陕西籍师某驾驶陕KD780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同夏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同夏公路25KM+300M处(瓜什则寺院门口)时,与同向行驶的加某某驾驶的青DG5059号轻型普通货车相撞,相撞后又与在道路东南侧行走的血某某和停在道路东南侧的青DA2687号轻型普通货车、青DG8868号小型普通客车、青D86377号轻型普通货车、青B2A867号轻型普通货车及和三栋民宅相撞,造成行人血某某当场死亡,青DG5059号、青DG8868号、青D86377号、青B2A867号、青DA2687号、陕KD7807号车和青DA2687号装载的“五羊牌”普通两轮摩托车及叶某某、桑某某、卡某某、瓜什则寺院建筑物、仁某某超市物品损坏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同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为当事人双方出具了第6323211202100000032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认定在此次事故中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血某某及其他物品所有人无责任。师某和血某某的家属及其他物品所有人对此认定均无异议。此次事故中造成青DG8868号车报废。受害者与师某就此次事故的人身、经济损害赔偿问题经过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而受害者也不想走诉讼途径,只想尽快解决纠纷,拿到赔偿金。因此向同仁市人民调解中心申请调解。市调解中心征求师某同意后,受理了此纠纷,并指派经验两名调解员进行调解。
在调查了解过程中,调解员与多方当事人进行了多次沟通,了解到多方矛盾集中在保险公司赔付之外的损害赔偿的数额上。师某认为自己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这些足以赔付在此次事故中自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对于死者而且自己在前期为死者家属垫付了五万元的丧葬费,因此自己也不需要在保险赔付之外再支付对方任何费用。血某某家属认为这毕竟是一条生命的消逝,为此他们承受了巨大的痛苦,而师某对此事故也负有一样的责任,他不应理所应当的将赔偿责任完全推卸给保险公司,他自己也应当承当一定的赔偿责任。双方对此各持己见,互不相让,调解难度很大。对于受损的7辆汽车、五羊牌普通摩托车及受损的5间房屋师某一直没有进行赔偿。
针对事故多方当事人争论的焦点问题,市交调委的调解员仔细研读了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资料,并进行了相应的走访,了解了当事人师某的生活状况,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沟通。调解员首先与师某进行了沟通,在此次事故中承当同等责任,但是毕竟对方失去了生命,而生命的价值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且这种损失是无可挽回的,也给逝者家属留下了巨大的精神创伤,我们只能从金钱上给予一定的安慰。调解员建议师某既然前期为对方垫付了5万元丧葬费,那么就将这5万元作为对王某某家属的精神抚慰金,在保险公司赔付时直接支付给对方而无需返还。师某和其家人商量后最终表示同意。明确了师某的态度后,调解员与血某某家属进行了沟通,调解员表示很能理解对方所承担的痛苦,但逝者已逝,留下的人还要继续生活,不能一直纠结在事故中。经过调解员的多次开导劝说,血某某家属慢慢松口表示可以降低其诉求。受损的7辆汽车、五羊牌普通摩托车及受损的5间房屋因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评估的价位比较低,尤其受损严重青DG8868号车,评估公司评估确认为12万元,经工作人员多次和评估公司协商最终达到双满意的价格。受损的5间房屋经工作人员多次沟通由原来的10213元涨到145206.24元,最终握手言和。
在调解中心的调解下,13方当事人于2021年5月12日签订调解协议书:一是师某共计赔偿血某某家属290000元(师某赔付50000元,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赔付强险180000元,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赔付商业险72994.5元,合计302994.5元,血某某家属考虑到师某家的实际困难退还12994.5元);二是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赔付5间房屋商业险145206.24元,赔付7辆车商业险187577元。经回访,当事双方对调解员的调解和处理结果均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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