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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首推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听证审理规定

时间:2019-11-13 来源:山东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浏览量:

  为进一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创新行政复议审理模式,根据省司法厅组织开展的行政复议“质量提升年”活动要求,近日,潍坊市委依法治市办印发《潍坊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听证审理规定(试行)》,从2021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共计19条,重点包括制定目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听证审理的内涵、行政机关负责人的界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听证审理案件的范围、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听证审理的程序、行政复议听证审理调解和解的运用要求、听证审理结果的运用、典型案件的旁听、行政复议机关的监督职责、行政复议机关保障职责等内容。

  规定明确对于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重大复杂行政复议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参加行政复议听证审理。听证过程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听证审理的案件,组织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旁听。对不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可以采取公开形式审理,并允许有关单位及社会各界旁听观摩。在此基础上,还作出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主持听证的规定要求,对重点疑难复杂案件的听证审理由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行政复议裁决委员会委员、专家学者等人员担任主持人。对属于调解和解范围的案件,坚持“调为先,和为贵”原则,实行“听证+调解”模式,听证结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认定案件事实、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重要依据。

  《潍坊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听证审理规定(试行)》的出台,紧紧抓住了行政机关负责人这一“关键少数”,有利于强化行政复议监督纠错功能,不仅能够发现和纠正违法不当行政行为,高效实质化解促进行政争议,达到案结事了的政治法律社会效果。还能够进一步实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有效衔接,减轻政府诉累,倒逼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提高政府行政复议权威性和公信力。

  


原文链接:http://sft.shandong.gov.cn/articles/ch04171/202105/8be229dd-e333-4774-9706-761f010d68a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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