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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司法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030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2019-11-13 来源:福建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张建庚代表:
《关于对我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诉讼代理“辖区范围”扩大调整等问题的建议》(第1030号)由我厅和省法院共同办理。现将我厅意见答复如下:
基层法律服务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服务制度。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法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队伍,是对乡镇和欠发达地区律师资源不足的有益补充,是满足基层低层次、多样化法律服务需求的有效力量。长期以来,全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立足基层、服务基层”为宗旨,面向基层的政府机关、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在推进乡村治理、乡村振兴和平安福建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目前,我省有基层法律服务所150家,其中合伙制的147家,占比98.0%,其他3家,占比2.0%;街道所63家,占比42.0%,乡镇所87家,占比58.0%;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共890人,其中街道所执业的471人,占比52.9%,乡镇所执业的419人,占比47.1%。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建设中仍然存在着机构和队伍逐年萎缩,队伍老化、青黄不接,收入偏低、生存压力大等困难和问题,这既缘于法律法规规定不够健全,也有管理监督不够有力、权利保障不够充分等方面的原因。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迫切需要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力量。我省区域发展不平衡、不均等的省情,决定了法律服务资源分布严重不均衡,且有限的律师资源无法延伸覆盖广大农村地区。全省63%的律师事务所和77%的社会律师主要分布在福州、厦门、泉州等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主城区,因此,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广大农村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有着律师所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年来,我厅高度重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开展了专题调研,研究提出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具体意见措施;制定出台《福建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办法》《福建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办法》,进一步强化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充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权利,促进全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履行职责,更好地服务基层群众。
结合您此次提出的建议,我厅研究采取以下措施:
一、扩大调整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诉讼代理“辖区范围”。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于2021年5月25日联合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通知,调整我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诉讼活动区域范围,将其扩大到设区的市行政区划辖区内,同时废止2018年9月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诉讼活动区域范围的通知》。
二、强化基层法律服务行业管理和监督。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政治思想、纪律道德教育,加强业务知识培训,提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政治素质、守纪意识和专业水平。加强年度考核及日常监管工作,做好“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限期整改。进一步完善投诉查处制度,对群众投诉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规执业行为的,做到有投诉必受理、有案必查、违法必究,加大对违法违纪执业行为的查处力度,并将惩戒信息向社会公开。
三、加强执业权利保障。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部门沟通联系,努力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享受与律师同等的执业权利和调查取证权利。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合法权益被侵害的,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维权工作。探索建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责任保险制度,增强抵御风险能力。
四、推动立法完善制度规定。积极支持国家基层法律服务有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将积极配合国家相关立法的调研工作,提出相应立法意见。待国家层面立法出台后,我厅将根据党和国家相关文件精神,起草相对应的法规规章,细化相关管理措施。待条件成熟时,争取早日将其列入省政府立法计划,尽快完成审查工作并颁布施行,进一步完善基层法律服务制度体系。
《福建省人大代表建议办理质量评价表》一并寄出,请您给予评议,填写并反馈。
感谢您提出的宝贵意见建议!欢迎您一如既往关心和支持我省司法行政工作,如有新的建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敬请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邬勇雷
联系人:王传福
联系电话:0591-83770275

  

   福建省司法厅
2021年5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sft.fujian.gov.cn/zwgk/gggs/202105/t20210531_560472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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