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393号建议的答复
程璇代表:
福州市代表团《关于对民用无人机管理进行地方立法的建议》(第1393号)收悉,由我厅分办。现答复如下:
随着民用无人机市场的快速发展以及民用无人机运用领域和范围的不断拓展,如何规范管理已成为推进民用无人机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重点和难点。正如您在建议中提到的,民用无人机的使用在带来经济效益和社会价值的同时,也面临安全、隐私等诸多问题,对监管工作提出新的挑战,亟需通过立法加强顶层设计。
目前,现行有效的与民用无人机相关的规定有《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试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等,地方层面已有新疆、海南、深圳等地出台省级或市级政府规章加以规制。我省在民用无人机管理方面的地方立法,已有厦门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1月出台的《厦门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办法》,尚无省级层面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
根据司法行政工作职能,我厅主要承担省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和立法计划实施阶段立法项目的初审工作。我厅将立足职责职能,积极推动我省民用无人机管理的相关立法工 作。
一是在省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过程中,优先考虑并协调推动将加强民用无人机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列入省政府年度立法计划中。按照立法计划编制程序,每年由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省司法厅于11月份前向省直各部门和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征集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项目。省政府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与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目前尚未有相关单位申报加强我省民用无人机管理方面的立法项目,鉴于该立法项目涉及多个行政部门,我厅拟以省委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名义,提请省委依法治省委员会立法协调小组召集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研究确定我省民用无人机管理方面法规规章的牵头申报及起草单位。同时,我厅将加强与牵头起草单位的沟通,提前介入指导牵头起草单位按照程序申报2022年省人大地方性法规项目、省政府规章项目,争取列入省政府2022年立法计划。
二是认真做好加强民用无人机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初审工作。一俟加强民用无人机管理相关的法规规章列入省政府年度立法计划之中,我厅将根据职能,在立法计划的实施阶段,督促起草单位按计划完成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和报送工作。在立法初审过程中,我厅将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结合您的建议,重点从立法目的和原则、监管主体、隐私保护、飞行安全规则、管控空域的划分、责任规则与处罚规则等方面加强法规规章草案的审查,并严格按照立法程序,认真组织做好意见征求、立法调研、部门协调、专家评估等工作,尽快推动法规规章的出台。
《福建省人大代表建议办理质量评价表》一并寄出,请您填写并反馈。
感谢您提出的宝贵建议!欢迎继续关心和支持我省司法行政工作,如有新的建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敬请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邬勇雷
联系人:陈燕
联系电话:0591-83790976
福建省司法厅
2021年5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sft.fujian.gov.cn/zwgk/gggs/202105/t20210531_560471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