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或者减征办法的决定
2021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结合本省实际,对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或者减征办法作如下决定:
一、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纳税人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土地、房屋,且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纳税人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产权调换而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且不缴纳产权调换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三、纳税人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四、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