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政策法规网!
政策法规网

首页

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地方法规 >正文

司法部与生态环境部联合推动碳排放权交易立法

时间:2019-11-13 来源:青海司法行政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生态环境部与司法部联合推动碳排放权交易立法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有望尽快出台

  碳排放权交易立法正在全面提速。生态环境部副部长赵英民7月14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召开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透露,生态环境部正在积极配合司法部,全面推进《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立法进程。他指出,将依据《条例》,加大对数据造假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强执法保障,严厉打击虚假登记及交易。

  赵英民说,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利用市场机制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一项制度创新,也是落实习近平主席对外庄严宣示承诺我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国家自主贡献目标的重要核心政策工具。

  据赵英民介绍,2011年10月,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东、湖北、深圳等7省(市)启动了碳排放权交易地方试点工作。2013年起,7个地方试点碳市场陆续开始上线交易。2017年末,经过国务院同意《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印发实施,方案要求建设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2018年以来,生态环境部根据‘三定方案’新职能职责要求,积极推进全国碳市场建设各项工作。构建了支撑全国碳市场运行的制度体系,同时还扎实开展了数据质量管理工作。

  对于环境部门如何对企业和单位进行监管?特别是针对虚假登记和交易等情况。对此, 赵英民指出:“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基础是强制性的减排履约责任,碳排放权交易运行具有操作环节多、规范性要求强、专业要求高的特点,因此必须要在法治轨道上进行。” 赵英民透露,去年年底,生态环境部为了建设全国碳市场、推动全国碳市场的启动运行,制定发布了一系列有关碳市场相关制度,初步构建了全国碳市场制度体系。

  其中包括去年出台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今年以来,又陆续发布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核查指南以及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管理规则等一系列文件。赵英民说,这些制度文件的发布都是为了规范交易市场运行管理的各个环节。

  他说,特别是,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三个管理规则,针对登记、交易、结算活动各环节明确了监管主体和责任,细化了监管内容,实现了整个碳市场流程各个环节的全覆盖,形成闭环,实现了精细化监管,从而可以有效地防止虚假登记和交易,保护各方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整个市场秩序和公平。

  赵英民说,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针对市场各参与主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开展业务指导监督。同时,将加强对市场参与主体以及生态环境系统的碳市场相关能力建设,推动各个单位相关方“懂制度、守制度、用制度”。

  “碳市场监管涉及到多项法律法规,监管职能也涉及到国务院很多部门,生态环境部将协调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对碳市场运行各个环节的联合监管。”赵英民特别强调,将加强碳排放权交易的立法保障,推动《条例》尽快出台,以更高层次的立法保障碳交易市场各项制度有效实施。他表示,将积极推动尽早发布《条例》,加大对数据造假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强执法保障。

  


原文链接:http://sft.qinghai.gov.cn/pub/qhsfxzw/gczs/202107/t20210715_66145.html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政策法规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政策法规网 www.zcfgw.org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69940054,010-80447989,监督电话:1727675229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huanbaofzxczx@163.com  客服QQ:2834255374 通联QQ:340473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