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将对我省开展矿产资源督察
7月16日,记者从国家自然资源督察西安局召开的青海省矿产资源督察动员部署会上了解到,根据国家自然资源总督察的统一部署,2021年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将对包括青海省在内的九个省(区)开展矿产资源督察。
据了解,结合青海省矿产资源实际,此次矿产资源督察工作主要围绕四个方面开展:一是青海省各级政府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矿产资源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情况。主要包括:青海省各级政府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统筹协调生态环境保护和矿产资源利用情况;青海省加快建设世界级盐湖产业基地工作情况;青海省推进木里煤矿区破坏性开采事件整改工作进展情况等。二是矿业权审批登记和全面推进竞争性出让情况。主要对2020年5月1日以来自然资源部(青海省范围内)和青海省各级政府矿业权审批登记情况、全面推进竞争性出让情况以及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使用费收缴情况进行督察。三是青海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监管工作情况。重点督察2020年5月1日以来地方政府是否对以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煤田灭火、土壤改造和土地整治等治理之名行违法采矿之实,以及无证开采及露天矿山越界开采、违法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采矿或建设采矿相关设施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四是青海省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完成情况。主要对地方政府自筹资金开展的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开展督察。
此次督察将采取内外业、点和面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以督察青海省各级政府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为主,同时发现政策不完善、不科学等相关问题。通过查阅档案资料、座谈调研、问询谈话等方式,驻省开展内业审核,掌握全省总体情况。根据内业掌握情况,选择海东、海西、玉树作为重点市州开展外业核查调研。
此次督察预计持续2个月左右,在8月初前完成内业审核督察和外业核查调研;8月底前梳理形成督察意见,报经国家自然资源总督察批准后,向省人民政府反馈。同时,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还将视情况公开通报重大典型问题,约谈问题严重的地区。
据国家自然资源督察西安局副专员唐正国介绍,今年在青海省开展的自然资源督察,除此次矿产资源督察外,还有日常性土地督察(包括核查省级卫片上报不实问题、耕地“非农化”问题、往年督察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以及违建别墅问题清查整治后续工作、防止“大棚房”反弹问题、国土空间规划督察等相关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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