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政策法规网!
政策法规网

首页

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地方法规 >正文

《青海省契税适用税率及优惠政策实施方案》将于9月1日正式施行

时间:2019-11-13 来源:青海司法行政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7月28日下午,青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青海省契税适用税率及优惠政策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我省契税税率保持不变,仍旧是3%。并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方案》提出,一是本省契税适用税率为3%;二是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在省内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在省内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缴纳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三是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据省财政厅副厅长王鹏介绍,为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三条、第七条授权事项,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在对全省房地产市场运行和契税征收管理情况进行全面调研,并广泛征求各市州政府、省有关部门及纳税人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按照保持我省现行契税税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的思路,形成了此次表决通过的《方案》。

  《方案》确定的契税税率与现在执行的税率有何变化,是否会增加纳税人契税负担?针对社会比较关心的问题,王鹏表示,“目前,我省契税不分地区和税目,税率均为3%。但在实际执行中,房屋权属交易有1%、1.5%、2%的优惠税率,家庭第三套房及以上、非住宅房屋、土地权属交易等适用税率为3%。考虑到房屋权属交易税费关注度高、牵涉面广,事关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此次拟定的契税税率,是平移现行3%的适用税率,也是《契税法》规定的3%-5%税率幅度的最低税率,同时与周边省份税率保持了一致。因此,今年9月1日《契税法》和我省《方案》施行后,符合条件的个人购买住房契税优惠税率将继续执行,不影响个人购买住房享受契税优惠政策,不会对纳税人实际税负产生影响。这也体现了省委省政府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有利于保持我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运行。”

  


原文链接:http://sft.qinghai.gov.cn/pub/qhsfxzw/sfxzyw/zhdt/202108/t20210802_66974.html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政策法规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政策法规网 www.zcfgw.org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69940054,010-80447989,监督电话:1727675229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huanbaofzxczx@163.com  客服QQ:2834255374 通联QQ:340473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