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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孤寡老人流离失所,居住权适用解疑难

时间:2019-11-13 来源:陕西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浏览量:

  2021年4月27日,年近65周岁且患有视力残疾的市民张女士来到了西安市碑林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经过初步了解获知,张女士被自己的继女起诉,要求继承张女士亡夫谢某(化名)留下来的一处房产,该房产系张女士唯一的栖身之所,如果得不到妥善处理,张女士将面临流离失所的困境。

  

  从张女士的叙述中了解到,2007年张女士与谢某相识并于2009年登记结婚,婚姻期间,二人一直生活在涉案房产中。因该房屋系房改房,房子登记在谢某父亲名下,但事实是房子是由谢某生前出资购买的,依据法律规定,该房产并不属于谢某,谢某的兄弟姐妹同样拥有该房产的继承权。除此之外,张女士与谢某为二婚重组家庭。谢某去世后,谢某的兄弟姐妹主动放弃了该房产的继承权,至此,张女士的继女拥有了该房产十分之九的继承权。张女士患有视力二级残疾,且系低保户,生活困难。该房产是谢某留给张女士的唯一住所,如果房产进行分割继承,张女士获得十分之一的继承权,价值也不过区区几万元,导致张女士租房很困难,面对如今市场的高额房价买房更是天方夜谭。张女士重组家庭的特殊原因造成张女士无人赡养,又因户籍问题没有办法回到老家生活,即将面临流离失所的张女士愁容满面。

  碑林区法律援助中心了解到这些情况后,立即开辟特殊人群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即刻指派接待的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崔拓律师为张女士提供法律援助。崔律师从人道主义出发,多次与张女士的继女沟通协商,并依据《民法典》实施后首次提出的“设立居住权”相关法律规定,在法院公平公正的主持下,使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将该房产过户到张女士的继女名下,张女士放弃对该房产的继承权,继女为张女士设立房屋居住权,并保证其在世时可永久居住。张女士终于可以安度晚年。

  重组家庭的遗产继承问题一直因为人物关系的复杂性而常常引发纠纷,张女士的案件因为《民法典》中居住权的最新设立而得到妥善解决。该案件也是碑林区法律援助中心自2021年以来第一件将居住权从法条落到现实生活的继承纠纷解决案件。碑林区法律援助中心将以此为契机,充分发挥典型案件的示范引领作用,正确适用法律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不断践行为民服务的初心与宗旨。


原文链接:http://sft.shaanxi.gov.cn/yw/jcdt/4794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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