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政策法规网!
政策法规网

首页

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地方法规 >正文

郴州市北湖区司法局竭力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时间:2019-11-13 来源:湖南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浏览量:

  

  “真是太感谢你们了,如果没有你们帮我,我真不知道该怎么办,也不会这么快就拿到了赔偿款。”农民工史某眼含热泪,紧握着司法所李所长的手,一再表示感谢。这是近日,发生在北湖区司法局人民路司法所的一幕。

  原来史某系桂阳县东成乡佤僚村农民,今年6月份,经人介绍,史某在郴州某厂区谋得一份拆除工厂报废设备工作。7月初的一天,史某在工地拆除报废设备施工过程中从高处坠落受伤,经医生诊断,史某系左侧跟骨粉碎性骨折、右侧跟骨骨折、左腕部皮肤裂伤。术后史某伤情虽有所缓解,但其双腿还是无法行动,需后期继续治疗。目前史某近乎失去劳动能力,家里还有老母亲需要抚养,两个孩子嗷嗷待抚,全家只能依靠妻子打零工维持基本生活,虽然前期住院费用郴州某厂区拆除工地承包商为其垫付了医药费,但后期治疗费用不知该如何解决。

  孤立无助之下,史某在家人的搀扶下来到其务工辖管人民路司法所寻求援助。得知史某的来意,人民路司法所李所长放下手头工作,多次深入史某事发工地现场,找史某的工友,详细询问事情经过,搜集相关证据,与拆除工地承包商联系对接,承包商电话里表示史某是自己不小心摔伤的,并且垫付了史某在医院的前期治疗费,他们做到了仁至义尽,不应该承担太多责任。

  8月11日,人民路司法所组织双方当事人就史某工伤事故有关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中,李所长依据《民法典》关于工伤认定、工伤赔偿等相关法律规定,耐心向双方讲解,特别就拆除工地承包商之认为“史某是自己不小心摔伤的”这一说法进行了法律普及:依据《民法典》工伤认定实行的是无过错补偿原则,即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发生的职业伤害,无论事故的责任是由用人单位、职工,还是第三者引起的,也无论用人单位在引起事故上有无过错,受伤害的劳动者主观上有无过失,均应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都应承担工伤待遇的给付。经过反反复复几个回合,最终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由郴州某厂区拆除工地承包商一次性补偿史某工伤所花费的一切费用及各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72000元,史某应得的工资、误工费按实际工作天数另算。

  此次调解,人民路司法所做到了情理结合,一方面讲解工伤赔偿的相关法律知识,另一方面,真情化解双方矛盾,让双方当事人互相体谅,让纠纷得以圆满解决。截止目前,拆除工地承包商已结清了史某的工资及误工费,并将赔偿金如数汇到史某的银行账户上。

  农民工维权是社会热点问题,也是党和政府高度关注的难题。人民路司法所接到农民工诉求后,开通绿色通道,第一时间受理,竭力为农民工争取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了基层司法行政机构职能作用,体现了人民调解为人民。今年以来,人民路司法所及其指导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共计调解各类矛盾纠纷95起,其中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伤赔偿等劳动争议矛盾纠纷4起,涉及金额达20余万元。

  (郴州北湖区司法局供稿)

  


原文链接:http://sft.hunan.gov.cn/sft/xxgk_71079/gzdt/jcdt/202108/t20210819_20377603.html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政策法规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政策法规网 www.zcfgw.org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69940054,010-80447989,监督电话:1727675229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huanbaofzxczx@163.com  客服QQ:2834255374 通联QQ:340473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