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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场监管局出台《信用修复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19-11-13 来源:青海司法行政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失信企业如何修复信用?如何成功跳出“黑名单”,重新赢得市场认可?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出台《信用修复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实现全省市场监管各业务领域信用修复“全覆盖”,鼓励失信企业主动纠错、诚信经营。

  《暂行规定》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公示的失信信息修复“全覆盖”,即除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状态)、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修复外,还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结果、年度报告和属于重点领域的食品抽查检查(抽检)结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查(抽检)结果等信息纳入修复范围,做到失信信息“能修尽修,应修必修”。

  对经营异常名录(状态)、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作出移出(恢复)决定后届满三个月、六个月的,无需当事人再次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自动停止对列入(标记)、移出(恢复)记录的公示,彻底删除相关失信信息。对有关失信信息决定修复时,对与其相关联的其他失信信息一并修复,进一步减轻当事人就同一失信行为多次申请修复的压力,实现“一次申请,多项修复”。

  针对当事人填报错误的年度报告信息,专门推出年度报告修复机制。当事人按照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经市场监管部门准予修复后即可对错误的年报信息进行更正。但一年内两次以上申请修复年度报告的当事人,将直接作为“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象。

  《暂行规定》把失信行为社会影响、情节性质等因素,作为设置失信信息公示期的重要衡量标准,如“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结果中的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信息和拒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1年,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信息的公示期为3个月,食品抽查检查(抽检)信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查(抽检)结果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1年。

  若市场监管部门在信用修复决定作出前后,发现当事人存在欺骗、隐瞒等情形,将采取切实可行的惩戒措施,如撤销原修复决定、一年内不再受理该当事人提出的失信信息修复申请,同时公示其欺骗、隐瞒行为。

  


原文链接:http://sft.qinghai.gov.cn/pub/qhsfxzw/sfxzyw/zhdt/202109/t20210903_697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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