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政策法规网!
政策法规网

首页

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地方法规 >正文

甘德县宣传“强制报告制度” “未”你撑起一把伞

时间:2019-11-13 来源:青海司法行政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为进一步落实高检院“一号检察建议”和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9月8日,甘德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拉毛开带领未成年检察部干警先后前往甘德县下藏科乡、江千乡、青珍乡寄宿制学校为各校全体师生开展了“与法同行护航成长“未”你撑起一把伞”专题法治宣传活动,共有1000余名师生参与活动。

  活动期间,检察干警首先通过播放视频等形式,普及未成年人在相应年龄段犯罪时所需承担的刑事责任及有限下调刑事责任年龄的相关法律规定。并由检察官结合真实典型案例与学生进行互动,重点讲解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如何预防未成年犯罪以及未成年如何远离社会不良因素的伤害。其次就如何预防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展开讲解,结合一些触目惊心的案例,通过联系实际,以案释法,以法论事,告诫同学们必须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治观念和自我保护能力,避免遭受性侵害。最后就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什么是强制报告制度、哪些人具有强制报告义务、不履行强制报告义务会有什么后果,进行了双语讲解。

  使学生们了解在学习文化课的同时注重学习法律知识的重要性,自觉抵御各种不良行为、风气的侵袭,提升自身法治意识,避免不法侵害,远离违法犯罪。同时学生在遭到不法侵害时,要求负有监管责任的老师及时通过强制报告平台进行登录上报,为同学们营造健康成长的法治环境。

  通过此次活动,共有70余名教职工关注了强制报告平台,让更多的人参与到“强制报告制度”的宣传和实践中来,强势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一、强制报告出台背景

  据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介绍,近年来,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持续上升,案件预防难、发现难、取证难的问题亟待破解。

  2017年至2019年,检察机关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分别为4.76万人、5.07万人、6.29万人,后两年同比分别增长6.8%、24.2%。司法办案发现,案件发现不及时,严重影响了打击犯罪和救助未成年人的效率、效果。有些案件后来即使被发现,由于时过境迁,给侦查取证、打击犯罪带来很大困难,有的甚至因为证据灭失,让犯罪分子得以逃避应有惩罚。

  事实上,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多部法律对发现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报案举报都作出了相应规定。2018年4月,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检察院率先在全国建立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强制报告制度,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发现未成年人应当立即报案。此后,浙江、江苏、广东、江西等省一些地方也都建立了相关制度。实践证明,强制报告制度是行之有效的惩防措施,浙江杭州自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以来,已通过相关部门报告案件线索发现、办理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刑事案件33件。

  2019年,湖北省检察院联合教育、公安等部门出台省级层面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不久就根据相关人员报告的案件线索,破获一起性侵多名未成年人的严重犯罪案件。

  此次,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国家监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健委、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会签下发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 (试行)》(下称《意见》),旨在进一步完善机制,确保及时干预、严厉惩治、有效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二、什么是强制报告制度?

  最高检、国监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健委、团中央、全国妇联共同下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规定:

  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三、谁来报告?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

  主要包括:居(村)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旅店、宾馆等。

  四、什么情况要报告?

  发现未成年人受侵害就要报告。比如未成年人非正常伤残、死亡、遭受家庭暴力、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被遗弃;疑似被拐卖或被收买的,被组织乞讨的或者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疑似的或者面临危险的都要报告。具体包括:

  (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三)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四)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五)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六)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七)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八)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九)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五、不报告有什么后果?

  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本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或者单位主管人员阻止工作人员报告的,予以从重处罚。

  对于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长期不重视强制报告工作,不按规定落实强制报告制度要求的,根据其情节、后果等情况,监察委员会应当依法对相关单位和失职失责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调查处理。

  


原文链接:http://sft.qinghai.gov.cn/pub/qhsfxzw/sfxzyw/jcgz/202109/t20210910_70223.html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政策法规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政策法规网 www.zcfgw.org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69940054,010-80447989,监督电话:1727675229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huanbaofzxczx@163.com  客服QQ:2834255374 通联QQ:340473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