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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西安市碑林区公证处办理首例人体器官捐献家属知情声明书公证

时间:2019-11-13 来源:陕西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浏览量:

  11月3日,陈先生和段女士急匆匆地来到西安市碑林区公证处咨询,今年四月刚出生未满周岁的孙子因身体不适入院治疗,需做肝脏移植手术。但根据就治的天津某医院相关规定,进行肝脏移植手术前,需要捐献者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到现场签字表示同意。但是由于陈先生和段女士身处西安,因疫情原因不能及时赶到天津进行现场签字,这可急坏了大家,特来咨询办理知情同意声明公证。

  

  公证员随后就当事人关于捐献与接受活体器官的意思表示,以及其他涉及公证的事项,向陈先生和段女士进行了询问,并对他们的身份及与女儿的亲属关系进行了审核。 为帮助当事人正确理解有关亲属活体器官捐献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公证员还向陈先生和段女士告知了有关器官捐献的法律规定,并就声明书载明的内容向当事人进行了阐释。

  在陈先生和段女士明确表示同意女儿捐献其器官给孙子并亲自签署前述声明书后,公证处依照法定程序出具了公证书。鉴于陈先生一家经济困难,公证处协助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免除了全部公证费用,为贫困家庭送上了温暖。

  考虑到器官捐献就是和时间抢生命,碑林区公证处公证人员启动“绿色通道”,采取“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方式,在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即制作相关文书,送审批、盖章,当日即为当事人出具了公证书,实现了公证“最多跑一次”。

  法律规定: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令第491号,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八条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

  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


原文链接:http://sft.shaanxi.gov.cn/yw/jcdt/5091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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