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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仁普法:员工意外工亡起纠纷 人民调解化解促和谐

时间:2019-11-13 来源:青海司法行政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2021年10月15日湖北籍农民工陈某被青海昊涛建筑劳务公司雇佣到其承建的扎毛水库灌溉工程一标一号隧道从事普工工作,2021年11月4日陈某在工作时,由于驾驶三轮车操作失误,造成头部压伤,经120医生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通知陈某家属,就陈某死亡一事进行善后处理。死者家属于2021年11月6日到达同仁,就陈某死亡一事对公司提出了300万元的赔偿诉求。公司方面认为陈某的死亡系工伤,且单位也为其购买了工伤保险,相关的待遇也应由社保部门支付,但陈某的工亡待遇达不到300万元。公司提出赔偿的方案,保证家属所获得工亡待遇为90万元(包括社保部门支付的待遇),受害者家属不同赔付的数额,于是向黄南州信访局、同仁市人民政府、同仁市信访局,同仁市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维权,公司向同仁市人民调解中心提出申请,请求同仁市人民调解中心对该案件进行调解。

  调解中心受理案件后,认为案情重大,将情况向综治中心汇报,组织相关单位水利局、信访局、劳动监察大队成立调解工作小组,让死者家属意识到事件发生后有人问、有人管、有人谈。工作人员在接受案件后,立即对案件展开调查,认真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在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后,将双方当事人召至市水利局五楼会议室给予当面调解。调解当日,受害者家属对陈某的意外死亡感到痛心,情绪非常激动并提出高达300万元赔偿要求,公司方面则表示只能按照法律规定赔偿90万元。调解初期,由于死者家属一度情绪相当激动,且双方对赔偿金额差距较大,几度调解陷入僵局,死者家属提出300万元的赔偿数额,是基于死者49岁,上有年迈的母亲需要赡养,下有三个未成年的孩子需要抚养,一家人的重担都落在死者配偶一个人的头上,压力重大,故要求赔偿300万元,还扬言在死者死后的7日之日未达成协议就要抬尸闹事。矛盾一时难以调和,调解员采取冷处理的办法,将调解时间延后到第二天,通过“冷静期”尽可能让双方“消消火”、“降降温”,给当事人创造一个理性思考的空间,使其在理性的思维下接受调解。工作人员首先与死者家属进行了沟通,从感情角度出发,表示很能理解家属所承受的打击和痛苦,希望家属能够节哀顺变,妥善处理后事。但是,调解不能突破法律的规定,漫天要价。在工作人员的理性引导和耐心劝说下,受害人家属表示可将赔偿金降为150万元,公司方面提出赔偿100万元,双方当事人就赔偿金意见分歧较大均不做出让步。工作人员建议公司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民法典》、《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和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在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的基础上适当增加人道主义帮助。公司方面认为:公司买了工伤保险,公司也愿意承担适当的人道主义帮助,即便计算到抚恤金的差额待遇,也很难达到家属提出的150万元诉求。另外由于陈某的死亡是一起工伤事故。公司这边也愿意承担适当的人道主义帮助,在100万元的基础上,再增加5万元的人道主义帮助金。双方仍然处于僵局的状态,但已逐步拉近双方之间的差距。为此调解员果断对公司提出建议:能否将总额增加到105万元,这样工作人员也好做通家属的工作,如公司方面不能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受害者家属会再向政府部门投诉,无理取闹,聚众上访。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建议公司采纳调解员的意见。经劝说,公司同意了105万元的方案。调解员将105万元的方案反馈给家属,家属经考虑后原则上同意了该方案,但提出了一项要求,要求单位再适当增加来回的住宿费、交通费等费用。经再次协调,最终单位同意支付一定的交通费用。

  经过工作人员连续4天的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并当场签订了由公司方面赔付陈某家属陈某的死亡赔偿费、丧葬费、抢救费、交通费、住宿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5万元人民币的调解协议书。至此,一起意外死亡赔偿纠纷终于化解,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并对中心工作人员调解处理表示感谢。

  经过数轮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公司保证陈某死亡的赔偿(补偿)待遇为105万元,包括社保支付的工亡待遇、抚恤金差额待遇、人道主义帮助金等,不包括社保部门按月支付的抚恤金待遇。

  


原文链接:http://sft.qinghai.gov.cn/pub/qhsfxzw/sfxzyw/jcgz/202111/t20211117_773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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