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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汉滨区司法局丨征地补偿引纠纷 五老调解唤亲情

时间:2019-11-13 来源:陕西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近日,安康市汉滨区司法局邀请退休老干部和老调解员参与调解,成功化解一起因征地补偿款分割引起的矛盾纠纷,唤回了两家之间的亲情。

  2021年11月4日,因高速路护坡工程建设需要,艾某的家庭承包地被征收,补偿款共计99000元。但户主艾某甲于2020年3月去世,其指定了遗赠继承人为其大女婿李某和大女儿艾某乙,李某认为该补偿款应该为其家庭所有,但是二女艾某丙和二女婿赵某却认为该补偿款需要均分,两家人就补偿款分割问题发生争议,后申请人民调解。

  

  案件受理后,吉河司法所与纸坊村村委会共同开展调查,掌握了实际情况。考虑到此案如果不妥善处理好,可能会激化更大的矛盾,甚至会影响姐妹两家之间的感情和村里的和谐稳定,决定先分别做当事人的工作,力争通过调解的方式彻底化解矛盾,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目的。一方面向双方普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讲明了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和关于妇女结婚后承包地政策。另一方面从亲属之间的感情出发,积极引导双方协调。在村调解员的前期积极协调下,调解时机逐步成熟,3月2日,吉河司法所组织双方见面调解,并邀请退休干部胡自群、亲属代表、老组长到场参与调解。通过认真倾听当事人双方的观点与理由,加之调解员、老干部、亲属代表和老组长通过情理法相结合的调解,双方握手言和,达成补偿款分割意见,共同签订了调解协议书。

  

  老干部、老调解的介入,积极促成了该纠纷的顺利化解,不仅维系了两家之间的亲情,同时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吉河司法所将强化服务意识,坚持多方联动,不断优化调解方式,提升“五老”和人民调解员的作用,为“平安汉滨”贡献人民调解队伍的力量。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第三十一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原文链接:http://sft.shaanxi.gov.cn/yw/jcdt/5510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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