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司法局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撑起法治保护伞
近年来,珠海市司法局聚焦解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急难愁盼问题,推动建立健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法律保障机制,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不断增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请看案例!
案例一:
2020年10月,张某通过网络招聘入职某物流公司珠海分公司,从事快递派送工作,双方口头约定工资为底薪+绩效提成(按件),张某上岗后经历“双11”“双12”等快递行业超负荷工作,公司却未足额发放其工资。
2021年1月公司将其移出工作群,导致其无法继续正常工作,被迫离职。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致在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上存在困难。
法律援助律师在调取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明细、用人单位工作系统登录截图等证据后提起劳动仲裁申请,鉴于张某的实际生活困难及诉讼风险等因素,仲裁过程中法律援助律师力促双方达成调解,用人单位当庭支付了拖欠的工资4000元。
案例二:
李某是某商贸公司聘请的外卖配送员,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李某自行准备用于送餐的电动自行车,公司未为李某缴纳社保。
2021年1月,李某在宿舍给电动车充电时因电动车锂电池故障引发火灾,致李某死亡。公司认为该事件纯属意外,与公司无关,拒绝配合申请工伤认定。
同年5月,李某家属申请工伤认定,珠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李某为因工死亡,但公司拒绝进行赔偿。法律援助介入后,第一时间为李某父母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过程中公司就《工伤认定书》提出行政复议,法律援助律师充分考虑李某父母的实际情况,为避免当事人诉累,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公司当场支付赔偿款85万元。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及问题——
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不明确
新就业形态打破了传统企业作为用人主体的模式,使现行劳动法律法规难以界定和适用此类劳动关系。绝大多数平台企业都认为通过平台接单的这些灵活就业人员并不是企业的正式雇员,因而并不存在劳动关系。此外,许多有正式工作的人群利用空闲时间兼职,工作和职业的边界也越来越模糊。
新就业形态劳动权益保障缺失
现行劳动法律法规难以处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之间的争议,例如,平台为降低经营成本,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保和工伤保险,或者引导劳动者在虚拟软件平台注册成个体工商户,以此规避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有的平台、营销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等主体签订多方协议,劳动者受派遣从事工作时受伤,维权时存在责任主体、责任界定等认定难问题,导致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维权难度增加。
新就业形态相关的劳动监管体系不健全
目前,新就业形态形态仍处于探索和发展变化中,劳动者法律地位不明确,平台提供的劳务种类多、分布广、灵活多变,导致劳动部门监管难度增加,相关部门联动协调机制不够完善,未形成统一的监管体系。
珠海市司法局针对解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最关心的急难愁盼问题,采取有效措施:
1、打造“维权伞” 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维权难问题,珠海市法律援助处开设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维权窗口,开通绿色服务通道,简化审批流程,对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案件落实优先受理、优先审批、优先指派的“三优”政策。
2020年至今,全市共受理此类法律援助案件6件,接待法律咨询45人次,案件集中在快递、外卖、网约车等行业出现的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等问题。
畅通12348、2662088法律服务热线,充分发挥劳动争议法律援助专业团队86名律师的作用优势,通过“珠海法律在线”网站、“珠海智慧司法”微信小程序、“粤省事”微信小程序,实现法律援助“全城通办”“一网办”“当日办”等,累计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群众和中小微企业提供线上法律咨询服务18764人次。
2、撑起“保护伞” 创立劳动纠纷调解法律援助协调新机制
联合珠海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全省率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珠海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在全市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4个,派驻352名法律援助律师值班,为新就业形态等劳动者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务。
根据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特点,推动建立“法律援助+调解”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重点针对职业伤害、工作时长等与新就业形态平台用工密切相关问题,创立“调裁分流”工作模式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法律援助对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案件咨询、申请、调解、仲裁、诉讼“五位一体”无缝衔接。
3、形成“防护伞” 为新就业形态发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深入开展“尊法守法·携手筑梦”服务农民工公益法律服务行动,通过“线上+线下”推广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47场,派发宣传资料逾3万份,引导新就业形态劳资双方共建和谐劳动关系。
推动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将劳动监察行政执法事项下放香洲区各镇街,开展镇街综合执法专项督察,规范镇街行政执法行为,有效解决新就业形态劳动维权问题以往“管得了的看不见、看得见的管不了、应该管的无权管”等突出问题。
紧盯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隐患多发易发重点领域,集中开展劳资纠纷排查行动,督促企业规范用工,切实维护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
原文链接:http://sft.ln.gov.cn/gzdt_142138/qgdt/202204/t20220415_45407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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