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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电子眼”执法!广州开展行政执法电子技术监控设备专项清理

时间:2019-11-13 来源:辽宁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近年来,随着行政执法电子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不少行政执法部门使用了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开展执法工作。作为一种非现场执法方式,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解决了行政执法力量不够、部分违法行为难以监控等问题,提高了行政执法效率,但也带来了使用不规范、滥设滥罚的可能。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自2021年7月15日开始实施,其中第四十一条新增了行政执法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相关内容。为了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规范广州市行政执法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安装、使用和程序等工作,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广州市司法局对全市2021年7月15日后在用的行政执法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开展了专项清理,要求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把住四个“关口”。

  确保设置和使用行政执法电子技术监控设备于法有据,把住“依据关”。行政执法部门具体在哪些领域、哪些情形下可以单凭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的违法事实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对于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设备要及时进行调整或停用。

  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经过法制审核和技术审核,把住“审核关”。要求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内部审核机制,将设置行政执法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纳入法制审核范围和技术审核范围,细化明确本单位的审核主体、审核内容、审核标准、审核程序、审核责任等,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性能完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公示及时。

  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内容准确无误、客观全面,把住“记录关”。要求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规范设备记录违法事实的内容审核,在行政处罚中使用行政执法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为行政处罚证据的,应当对记录内容是否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进行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信息有效告知当事人,把住“告知关”。要求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严格落实公示制度和告知制度,加强信息安全保护,各行政执法部门利用行政执法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后,应当及时通过移动应用程序、手机短信、邮寄等方式,将违法事件、地点和事实通知违法行为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查询权、陈述权、申辩权等合法权利。


原文链接:http://sft.ln.gov.cn/gzdt_142138/qgdt/202204/t20220415_45407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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